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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立法保护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2019-11-20 09:53     来源: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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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我市召开《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工)委、《条例》主要实施部门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依据国家文物法对文物的定义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界定,结合我市民间传世铜鼓目前存续现状,定义为“1949年以前铸造并留存于民间世代传承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铜鼓。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留存于世的2400多面民间传世铜鼓中,河池市就占1400多面,享有“铜鼓之乡”的美营,是我市历史文化一-张亮丽的“名片”, 东兰、南丹、大化等县(区)部分地区和民族至今仍保持使用铜鼓的习俗成为铜鼓文化延绵千古的“活化石"。

据介绍,《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顺利出台,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继立法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出台施行之后的又一立法成果。《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于2019年8月30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调查,我市存在民众对保护保存民间传世铜鼓的意识不强、民间传世铜鼓流失严重、现存数量不确定、破损严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因此,制定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规范,实现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有法可依,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这将有利于本市民间传世铜鼓的有效保护、利用、传承和发展。

(韦立标)

回记者问:

一、请问,能介绍一下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背景吗?(教科文卫委回答)

:“世界铜鼓看广西,广西铜鼓看河池”,河池是目前世界上已知民间传世铜鼓藏量最多的地区,也是铜鼓习俗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我市先后两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传世铜鼓普查,第一次为1991年-1993年,开展了一次为期三年的专题调查,登记在册的传世铜鼓数量达1417面;第二次为2003年,登记在册的铜鼓总数为1458面,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留存于世的只有2400多面民间传世铜鼓,而我们河池登记在册的就有1458面,被誉为“世界铜鼓之乡”。

2011年,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荣膺“2011中国十大品牌节庆”,已成功打造成与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桂林山水旅游节广西三大艺术节,成为广西三大艺术节之一。

2012年12月,文化部批准河池市设立铜鼓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成为全国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

刚才我们新闻发布词也提到,目前我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继承弘扬我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把我们这张“名片”打造得更加靓丽,市人大常委会把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列入今年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之一,经过多方共同努力,保护条例今年顺利出台,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我市民间传世铜鼓的保护、利用、管理、传承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请问《条例》公布施行给民间铜鼓所有权人带来什么好消息?《条例》有没有规定采取什么措施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呢?(市人大法制委回答)

答:《条例》中最具有特色和可操作之一就是我们对铜鼓所有权人的条款规定。河池民间传世铜鼓的收藏主要分为个人、家族、集体(生产队)三种方式,主要分布于我市8个县(自治县)44个乡(镇)189个行政村512个自然屯。《条例》在起草阶段,调研组兵分两路,深入到村屯农户,与铜鼓所有权人走访座谈,掌握了大量的翔实资料。

《条例》中我们规定四种途径来提高所有权人参与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积极性:

一、保养经费补助。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世铜鼓,按照每年每面不低于三百元的标准给予所有权人发放保护补助经费”;

二、申报认定补助。条例第十四条:“鼓励所有权人对民间传世铜鼓申请文物认定,经认定为珍贵文物级别的,认定所需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场所建设补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命名为民间传世铜鼓重点保护乡(镇)、村的,一次性给予乡(镇)不低于三十万、村不低于十万的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支持;对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的还另外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参与活动补助。条例第三十条:“民间传世铜鼓参加展示、展演交流活动的,举办方应当给所有权人相应的报酬”。

三、请问: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你们是如何确保法规文本质量的?如何确保条例“行得通、真管用”?(法工委回答)

:在没有正式回答记者提问之前,这里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个信息,就是我们这部《条例》在上个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时获得全票通过,这足以说明我们这部条例的文本质量是很高的。对这位记者朋友提的两个问题,我想我们主要采取十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调研。在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我们坚持深入基层一线,问计于民、广听民声、广聚民意、广集民智。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着眼立法解决问题,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规定,规范相关行为,提高立法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法律的生命。我们紧紧抓住立法关键环节,所有的调研、论证、讨论、审议、修改等工作,全部围绕质量、聚焦质量开展。

(四)遵循立法原则。按照“不抵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原则,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紧扣河池实效,彰显地方特色。

(五)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

(六)组织专家论证。从一审开始到三审后的修改调整报批,前后共组织召开了三次自治区级、市级专家论证会。

(七)请求上级指导。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指导意见。

(八)实行三审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会议讨论审议,修改调整完善后再上报审批。

(九)及时上报审查。报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反复讨论修改。从政府提交审议稿至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文本,前后历时近一年时间,召开讨论会,修稿会、讨论会40多次,形成50多次修改稿,反复推敲、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报批调整文本,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四、作为政府主要实施部门,请问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如何贯彻和实施好这部《条例》?(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局回答)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该条例内容较多、涉及面广,我们将采取多管齐下,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开展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图片展览、传习培训等多种类型的主题活动。二是积极发挥我市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的宣传优势,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从而形成线上线下密集宣传网。三是结合每年举办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组织开展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宣传;

(二)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条例、知晓条例、执行条例。要加大对铜鼓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和规范保护名录,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所有权人保养补助经费,调动所有权人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三)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民间传世铜鼓科学研究、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提高民间传世铜鼓保护利用水平,扩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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