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相关政策

了解办理条件

结婚登记

①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②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⑤ 双方自愿结婚; 

⑥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⑦ 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补领婚姻登记证

①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② 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③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准备办理材料

双方户口簿

②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③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材料说明: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网上预约办理

您可以点击访问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服务,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网上预约。


相关查询


您可以通过【预约查询】功能,同时输入男女双方身份证号码进行婚姻登记预约查询。





互动咨询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表中联系方式,或拨打0778-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进行在线咨询。


常见问题

问:集体户口簿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答:当事人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或落户派出所公章办理婚姻登记。 


问:婚姻登记是否可在线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问:个人婚姻状况如何查询?

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问: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问:当事人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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