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主题服务 > 教育 > 高中教育 > 我要看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河财教〔2024〕26号)

2024-06-14 15:15     来源:河池市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宜州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35号)精神,现下达你202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相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级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和《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所属学校。

二、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同时要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此次下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城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规定,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参照自治区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表,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表,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城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分配表  

      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表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教育局

2024614

(此件公开发布)

件1

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名称

本次下达资金

全年城区应分担资金(助学金)

备注

合计

助学金

免学杂费

小计

中央

自治区

小计

中央资金

自治区资金

小计

中央资金

自治区资金

宜州区

544.34 

454.40 

89.94 

473.20 

420.51 

52.69 

71.14 

33.89 

37.25 

143.69 


附件2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主管部门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资金总额
(万元)

合计


其中: 中央资金

(详见附件1)

自治区资金

(详见附件1)

地方资金

(详见附件1)

总体目标

1.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和《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要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及时足额获得相应的资助,实现应助尽助;
3.学生和家长满意度不断提高。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产出数量

应受助学生受助比例

100%

产出质量

受助对象合规率

100%

产出时效

按规定及时发放率

100%

产出成本

高中助学金补助标准

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补助标准

参照桂财规〔2022〕9号规定免学杂费标准执行

效果指标

社会效益

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资助政策知晓率

100%

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减轻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学生和家长满意度

≥90%

关联文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