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解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问题: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含哪些?
解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九)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十)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问题:查询档案需要带身份证吗?(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解答:查询档案需要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
(1)打印电脑咨询单、企业变更咨询单需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验;
(2)本企业查询企业档案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书面申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加盖公章),经办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
问题: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吗?
解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问题:企业在使用法律文书时,能否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
解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题: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的出资是否也必须在五年内实缴?
解答: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适用,因此上述主体暂时不需要5年内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