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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地做工被第三人撞伤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结合案例一起了解。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丽丽(化名)被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A公司)安排到某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做工,期间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同年10月,丽丽在施工时被小五(化名)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经治疗出院后获得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经鉴定,丽丽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天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
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未果,丽丽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8月,天峨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均对平均工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内容不服,诉至天峨法院。
A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肇事方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费用,故无需再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1. A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2. 丽丽月工资如何确定?“三个一次性”及停工留薪工资如何计算?
3.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护理费、鉴定费是否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
丽丽属因工受伤,A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广西地方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丽丽“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共13万余元,并承担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
法院判决
A公司支付丽丽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合计14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侵权人需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也须承担工伤责任,但医疗费不可重复索赔。本案保障了劳动者“双赔”权利,警示用人单位重视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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