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桂医保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200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甲类医疗服务项目133项,乙类医疗服务项目67项(见附件1)。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内712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类别,其中496 项由乙类调整为甲类,125项由丙类调整为甲类,91项由丙类调整为乙类(见附件 2)。
三、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医用材料的甲乙丙分类,以及甲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支付比例等按桂医保发〔202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增补部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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