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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2〕83号)

统一编号:HCZFG-2022-007

2022-10-13 19:3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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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要部分,坚持从实际出发,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

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谋划、因地制宜,编制专项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市、县(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租赁住房和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5.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建设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集中式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设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可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工作生活需求。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可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质量监管。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运营管理。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辖区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其中有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区)人民政府

2.合理确定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推行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5.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运营期限后,经申请同意,可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退出信息平台管理的项目,房源可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或恢复原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出现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等违规行为,由市、县(区)住建部门依法处置,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河池税务局、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县(区)人民政府

(六)做实储备申报工作。

增强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工作机制。每年6月底前有力有序有效统筹抓好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确保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要求:

1.申请新建建设项目应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

2.申报项目开发单位已完成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已经开工或建成的房屋转为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10年后,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8年后,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可允许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河池税务局、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税费负担。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河池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五)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教育局、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河池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池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编制年度筹建计划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抓好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测算、土地供应、规划选址、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做好政策落实。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税务、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及水电气供应企业联动机制,强化协调服务,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坚持监测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强化结果运用。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验收审核表

      4.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5.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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