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2.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3.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的首期付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30%的首期付款;
4.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当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并且用作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提供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此表在服务窗口填写);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在广西区内民政部门登记婚姻状况的,可联网核查信息的无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须签署声明);
4.借款人绑定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在承办银行的还款卡);
5.借款人在广西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6.提供购房合同2份、首期付款凭证(收据或发票、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缴存人持个人基本资料和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到购建住房所在县(区)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
2.现场受理:管理部窗口人员现场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给予正式受理,并预签借款合同及抵押申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贷款申请材料。
3.贷前调查及审批:管理部信贷员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后,提交管理部负责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4.借款合同的打印和抵押登记材料的报送:贷款审批通过后,移交受托银行打印借款合同,并由受托银行将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提交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批。
5.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单位或借款人银行账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