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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贯彻落实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贯彻落实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
供应链稳定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工业、农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机制,建立河池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另行印发),统筹推进全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
二、持续保障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二)各县(区)要优化公路防疫检查点设置,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公路防疫检查点具备条件的要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加快物流车辆通行效率;对防疫检查点长时间排队、无货车专用通道等情况,要优化交通组织,完善检查流程和临检制度。
(三)各县(区)要在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出口防疫监测点设置核酸检测点,制定核酸检测点设置方案,配置足够的检测力量和检测材料,有序推进“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提高检测效率。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市高速公路出口防疫监测点的核酸检测点设置工作。
(四)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受疫情影响确需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应逐级上报并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要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服务功能。
(五)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密切区域协同,建立市际间警务协作应急处置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强化路警企协同,及时快速解决路网阻断堵塞问题。
三、持续保障水路运输通道有序运行
(六)严禁阻断航道、船闸,严禁擅自关停码头作业。
(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查点,且配套设置能力充足的核酸检测点。
四、持续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八)市、县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依规制定防疫通行管控措施,及时统一对外发布。
(九)从事重点物资运输司乘人员在进入有本土病例的县(区)时,实行闭环管理,并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健康检测、核酸检测和车辆消毒杀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体温检测正常、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提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负责提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及时协调司乘人员健康码不赋予红、黄码,不采取隔离措施。
(十)市公安局要及时汇总各县(区)防疫通行管控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并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鼓励与导航地图平台及时共享更新通行管控信息。
五、精准做好货运车辆通行管理
(十一)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中高风险区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查点时,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放行,对同时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要予以快速便捷通行;对防疫检查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十二)对来自中高风险区的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全市、全区、全国互认通用,不允许“层层加码”,在规定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测;对到达目的地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的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通知前方实施管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货车司机信息共享机制,对服务于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且仅服务于疫情应急物资中转站的货车司机,实行“白名单”管理,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司机个人手机通信行程卡行程数据作相应处理。
六、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
(十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物流园区、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运输机场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将本地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范围,落实经费保障。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疫情严重地区在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设置“非接触式”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实行闭环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指导疫情低风险地区制定相关工作预案。
七、精准抓好个案协调
(十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12345和12328等热线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实行一事一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货车通行问题。
八、切实规范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
(十六)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2〕65号)要求,规范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程序发放。
(十七)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货物种类,严格落实“首问制”。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要求核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抓好责任落实。推行网上办理、即接即办,线上线下便捷发放,各有关单位要公布24小时办理电话,切实提高效率。对于有特别紧急需求的,要立即办理;对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的,要优先办理;对于中小微企业,要同等办理。要做到“应申尽申、应发尽发”,确保足量发放,做到全市、全区、全国互认。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情况、通行情况实行调度。
(十九)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对于出现货运物流受阻,重点物资运输紧张的涉疫地区,可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保障各类重点物资运输畅通。不能把《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作为非涉疫地区常态化运输组织的凭证,不能把《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作为所有货运车辆均需申领办理的证明。在符合防疫要求前提下不得以车辆未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为由限制车辆通行;对于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货运车辆不进出涉疫地区不需要申请使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收发货单位也不需要申领并使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九、切实加强重点服务保障
(二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货车通行问题,落实滞留司机常态化服务要求,保障滞留司机基本生活。要关心关爱相关从业人员,为因疫情滞留在封闭区域、防疫检查点、公路服务区等地的货车司机提供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及时有效落实。加快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发挥“司机之家”阵地作用,切实保障货车驾驶员供水、洗浴、饮食、休息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十一)各县(区)要做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服务,防疫检查点应就近配套设置能力充足的核酸检测点,根据本地检测力量的实际情况,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鼓励为货车司机、船员等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二十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突发聚集性疫情的情况下保障公路、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作业人员上岗和通勤的措施。以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链供应链为服务保障重点,持续保持主动脉和微循环畅通,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
十、切实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
(二十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政策。对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二十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物流企业、货车司机的融资需求,推动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比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桂惠贷”、“信用贷”、“经营贷”、“首次贷”等政策加大对运输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偿还贷款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为运输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安全高效便捷,充分运用信用贷款积极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物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活力。
(二十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二十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指导经营困难的货运企业,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做好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对接服务,帮助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货车司机、船员、快递员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方式及时给予救助,渡过难关。
(二十七)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加大帮扶中小企业纾困政策的研究储备,紧盯疫情变化态势,制定完善大宗原材料供需红黄蓝预警和应对预案,持续开展工业稳增长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组织专家做好政策解读,提振市场和社会信心。
(二十八)全市各级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坚持宽严相济,对涉及防疫应急、重点物资运输等车辆的轻微违法,以警示教育为主,体现执法温度。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已出台的货运物流管控措施进行梳理,与本措施要求不符的,要立即整改。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发现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
(三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自查自纠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立即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客观理性报道相关事态进展,维护良好舆论环境、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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