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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8〕39号)

2018-11-02 09:01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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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和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河池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河池市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县(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基金收支缺口由自治区、市、县(区)政府合理分担,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根据已批复河池市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算时,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按一定比例拨付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河池市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河池市根据自治区批复的预算收支任务和下达的责任分担资金,按分担比例计算市及各县(区)缺口部分应分担的资金;各县(区)要落实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确保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河池市对所辖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收统支,分账核算,分级负责,与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一并报送各级政府和人大审批。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0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全面完成自治区批复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市、县(区)政府责任,合理确定县(区)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尽的责任。

(三)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调剂补助制度。河池市根据自治区调剂金上解要求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自治区对上年度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低于一定月数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其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情况给予调剂补助。

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责任分担的确定。

河池市各县(区)责任分担资金=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县(区)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决算收支缺口分担结算数。

(一)各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各县(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

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二)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以下简称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各县(区)对河池市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

1.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

县级责任分担比例=河池市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县级基金预算收支缺口×20%×50%

2.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比例:

对于各县(区)年度执行中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按超预算收支缺口的40%承担责任分担资金。

河池市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三)各县(区)责任分担资金的结算。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级将依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对上一年度各县(区)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县(区)上年度基金决算进行结算。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政府责任分担不足部分,在结算当年予以补足。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的预算收支缺口缩小而形成的县(区)政府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在结算的当年配套责任分担资金时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在以后年度配套责任分担资金时继续予以抵扣。

第六条 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市级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经批准可动用的基金滚存结余、市级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组成。

(二)各县(区)。各县(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县(区)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组成。

对于县(区)当期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应承担责任分担资金足额缴入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对于上一年度责任分担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结算情况,县(区)存在未足额配套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足额缴入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第七条 基金结余的使用。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对决算批复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经自治区批准后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动用结余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扣除当年获得自治区奖补资金后的50%。上年度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小于3个月的各县(区)地区,不得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中应由县(区)分担部分,由县(区)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年度执行中,对市下达的年度基金调整预算的收支缺口,属县(区)分担部分,由县(区)按分担资金数额在调整预算后 40 日内通过同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足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年度执行完毕后,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河池市年终考核清算并拨付资金后,市财政局再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区)进行清算。

第九条 调剂金缴拨管理。河池市根据自治区调剂金上解要求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应上解的调剂金由自治区从分配当年责任分担资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于当年10月底前足额上解自治区。

如自治区调剂金政策变化,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市、县(区)政府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承担起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足额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奖罚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各县(区)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任务、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等情况纳入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对于各县(区)当期按年初预算缺口足额配套责任分担资金的,在分配奖补资金时给予奖励;对于各县(区)上一年度未按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足额配套应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出现超预算的或者是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均不列入奖补资金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县(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县(区)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河池市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若导致自治区扣减对河池市责任分担资金、调剂补助资金或取消对河池市奖励的,由县(区) 政府承担等额资金。同时,对违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3日印发的《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河政发〔2013〕6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河政发〔2018〕39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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