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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93号)

2018-11-21 15:15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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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河池市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助推

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2016〕1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要求,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通过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带动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以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源为着力点,以供销合作社与村集体合作共建项目为切入点,坚持“合作共赢、社村共兴”的原则,创新发展思路,加强互助合作,共同发展项目,破解发展难题,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四赢”局面。

二、主要任务

目前,全市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569宗90.06万平方米,其中,有56宗5.68万平方米土地尚未确权登记,有8宗1.46万平方米土地被用于社员股金再贷款抵押,有多宗土地在项目开发中发生周边群众阻工、强占土地等侵权行为,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以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进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土地资产,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一)结合脱贫攻坚大局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围绕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大局,探索供销合作社出土地,政府出资或者利用小额扶贫信贷资金,建设供销合作社经营场地、生态移民房、农贸市场等项目,通过股份合作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助推产业扶贫,加快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提高土地资产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增加收入。

(二)结合城镇化改造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根据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规划,在县、乡两级政府改造建设项目涉及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的,可整合棚改资金、村集体发展资金以及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共同推进城乡改造开发建设。推进城乡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体系以及农业休闲旅游等项目建设。

(三)结合城镇规划建设供销综合服务平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县级供销综合服务中心、乡镇供销综合服务站、村屯供销综合服务社,包括日用品和农资配送站、冷库烘房、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为当地农业提供智能配肥、农机作业、冷库烘房、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规模化生产服务。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或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咨询、文体娱乐、养老幼教、技术培训、金融代办、社区医疗、餐饮住宿等综合服务,助推改善农村生活和消费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落实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1.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供销合作社的土地确权承办工作,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认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单位在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确权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供销合作社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收费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2.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各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各自土地资产进行全面摸清,对土地资产进行统计分类,建立土地资产数据库,在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准备好需要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对于供销合作社一直使用的土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尊重历史,重视现实,确认使用权后,办理土地登记。

4.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且依法申请登记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依法、准确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2018年底前要基本完成这部分土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5.对于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进行调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加大调处力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好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经协商、调解不成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2019年12月底前,供销合作社原有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土地,要依法完成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6.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将名下资产、下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破产和僵尸企业的土地资产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二)落实先解押开发,以发展促解决政策。《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0号)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再贷款抵押的土地资产问题,提出了“先解押开发,以发展促解决”的原则。全市有以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抵押再贷款的县(区),可采取“开发一块、解押一块”等办法,将供销合作社抵押资产进行改造和盘活开发。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盘活资产和开展项目建设责任状,所解押的土地资产在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交由供销合作社进行项目开发。根据收益,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职工安置、清偿企业职工社保欠费等历史遗留问题。

2.供销合作社作为项目开发业主,其涉及项目开发的事项应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办理。

3.使用社员股金再贷款的单位,经核查确认后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金额,抓紧办理抵扣社员股金再贷款本金的相关手续,将抵押资产交还供销合作社进行项目建设。

4.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社员股金再贷款可采取停息挂账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综合改革,解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项目配套资金缺口问题。

5.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在2018年底前解决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再贷款抵押土地资产问题。

(三)落实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供销合作社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 号)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提出了“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0 号)对供销合作社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提出了“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留存部分外,其余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市供销合作社及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出让土地资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足额返还拨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职工安置、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清偿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开支。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把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地,按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解决推进综合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土地资产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级供销合作社是盘活土地资产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加强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促考核。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抓好盘活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新发展、新变化,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和社会氛围。涉及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再贷款、尚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12月中旬前出台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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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办发〔20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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