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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河池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机构、个人及各县(区)财政等资金的联合资助。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都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经费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统筹安排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河池市境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支持方向根据河池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优势特色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科技局按年度发布。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一般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方式。直接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科技攻关项目;后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及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河池市和依托单位法人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河池市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好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执行。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会期为半天的,按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专家咨询费按标准的50%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按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其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限制,不受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为: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要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对其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评估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市本级财政经费、县(区)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对于自筹经费,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经费提供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其中:
(一)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劳务预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二)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总费用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申请经费在10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合并式评审,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取分离式评审。
合并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1―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科研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确定立项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单独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分离式评审的科研项目,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科研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估、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抄送有关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预算内容。项目合同中的项目预算内容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中有多个承担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参与单位经费,并加强对转拨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及增减参与单位的,应当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核、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上述预算如需调减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方面支出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牵头单位自主决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对于项目负责人在市内的工作调动,需把项目带到新工作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书面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同时,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以会议名义列支接待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项目中有多个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分别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项目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经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可以向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经费应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科技局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将《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作为项目结题报告附件,提交市科技局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意见及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应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应当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后续资助安排、聘请评审(评议)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经费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以及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其经费管理可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附件
河池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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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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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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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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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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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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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财政拨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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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拨入资金(万元) |
二、资金支出(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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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计划金额 |
到位金额 |
科目 |
支出金额 |
其中:市本级财政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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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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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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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拨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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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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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拨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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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备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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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拨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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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备试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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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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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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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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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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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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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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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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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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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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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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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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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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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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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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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资金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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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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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结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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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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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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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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