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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河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县(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四)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自治区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于每年6月底前以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确定年度具体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按照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等要求,对全县(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
(二)审核抽查。市考核办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自治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县(区)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行业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抽查工作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综合评定。市考核办在自查自评及审核抽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各县(区)年度考核报告和市本级自查报告,报市考核工作组审议,由市考核工作组研究提出以各县(区)为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四)结果反馈。市考核工作组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各县(区)年度考核结果和市本级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定的各县(区)年度考核结果,以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公布;经审定的市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河池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河池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
序号 |
项目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赋分说明 |
|
1 |
总体目标任务 |
水土流失面积 动态变化情况 |
15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15分,根据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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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 治理 |
水土流失治理 目标完成情况 |
30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
|
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实施情况 |
10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工程完成情况10分,根据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 ||
|
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
5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自治区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及实施效益情况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情况赋分。 | ||
|
3 |
预防 保护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2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 |
|
4 |
综合 监管 |
水土保持监测和 信息化应用情况 |
15 |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0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
|
5 |
其他 |
加分项 |
5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
|
扣分项 |
-5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 ||
|
总分 |
100 |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