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3-282259 | 主题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政务公开 |
|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6日 |
|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23〕2号)(HCZFG-2023-003) | |
|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23〕2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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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其他灵活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负责大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大病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筹集标准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0.5%以内,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行。其中,参保单位按60%、职工按40%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灵活退休人员由个人全额负担。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全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一)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应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第1个月连同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第一次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灵活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并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参保首月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纳当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年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年内在河池市范围内接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当年大病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离开河池市到其他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河池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当年住院治疗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收支结余情况。当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如有结余,结转入滚存结余;当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如有超支,则从历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支付。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河池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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