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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3-379038 主题分类: 司法;其他_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8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河政发〔2023〕14号)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河政发〔2023〕14号)

2023-06-19 19:00     来源: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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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提速建设“六新河池”总体要求,重点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升我市的立法工作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充分发挥立法推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池篇章的作用。具体安排如下:

一、完成的立法项目(2件)

(一)《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暂名)》(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起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4月中旬前提交市司法局审查,6月上旬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河池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暂名)》(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起草,市农业农村局、市糖业发展中心等单位配合,5月上旬前提交市司法局审查,7月上旬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调研的立法项目(7件)

(一)地方性法规(配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民侨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开展调研):

1.《河池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暂名)》;

2.《河池市金山湖流域保护条例(暂名)》;

3.《河池市民族民间传统民俗文化保护条例(暂名)》;

4.《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促进条例(暂名)》;

5.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前期立法项目调研。

(二)政府规章(由河池海事局牵头负责调研工作,11月底前完成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提交市司法局):

1.《河池市旅游排筏管理办法(暂名)》;

2.《河池市农(自)用船管理办法(暂名)》。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为改革发展服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切实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三)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在报送市司法局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坚持计划性立法。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对当年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和《河池市立法条例》《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04号)要求,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在11月底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自本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明确起草工作小组,指定部门负责人,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细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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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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