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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3-47923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市本级金城江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批复(河政函〔2023〕119号)
发文字号: 河政函〔2023〕11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效力状态: 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市本级金城江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批复(河政函〔2023〕119号)

2023-10-23 19:20     来源: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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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河政发〔2025〕15号)文件宣布失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报来《关于审定河池市市本级金城江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请示》(河住建报〔2023〕86号)收悉,经河池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2023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确定河池市市本级金城江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368元(含)。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679元(含)。

(三)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5519元(含)。

(四)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每户每年补贴3000元。

二、请你局按规定予以公布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河政函〔202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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