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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10-13 22:5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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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意义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筹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决策部署,更好更快的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不断加大住房保障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

(四)参照北京市、成都市、南昌市、柳州市等其他城市已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落实支持政策、保障措施5个部分。具体为: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我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住房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三)主要任务。

1.编制专项规划。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编制专项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2.加快筹集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房源筹集渠道为:盘活存量住房;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

3.提升建设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设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可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

4.强化质量监管。实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5.规范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辖区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管理范围;产权单位负责做好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负安全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运营期限后,经申请同意,可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且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出现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等违规行为,由市、县(区)住建部门依法处置,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6.做实储备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有力有序有效统筹抓好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申报储备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是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已完成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批复。

(四)落实支持政策。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高占比上限至15%;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性质不需变更、土地价款不需补缴。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扶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保障措施。

河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税务、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及水电气供应企业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光辉  吕俊

联系方式:0778-228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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