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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不同于传统的交通、水利等基建项目,也不同于传统的污水、大气治理等环保工程,主要是此类项目基本不形成固定资产,但项目实施不少又涉及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验缺乏,在项目实施中,很多套用基建项目管理程序,但实践中遇到缺乏管理依据等诸多问题,特别是项目质量问题。
“十三五”时期,河池市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组织先行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卡点、堵点、风险点”。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全国各地有关项目先进管理模式,针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工程质量、验收等管理要求。
二、编制目的
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的制度体系,强化顶层设计,细化各方责任,确立管理依据,有规可依;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一方面是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政策,推动项目申报和实施,解决河池土壤污染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确保质量过关,能够实现工程目标,做到花钱见效。
三、框架与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8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与依据、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项目实施应依法依规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9条,主要包括明确属地政府责任、明确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职责以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各参建单位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库建设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组建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明确项目申报管理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内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共15条,主要包括明确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能力与资质、项目财评、项目招投标、工程类项目全过程监管、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工地例会、项目款拨付、实施进展报送、档案管理、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效果评估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项目质量管理》共6条,主要包括明确项目全流程专家咨询、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与施工人员管理、项目质保期等内容。
第六章《项目总结和验收管理》共4条,分别详细地规定了项目验收条件、项目总结、评审验收以及归档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2条,分别规定了属地政府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各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调度与监督检查的要求等内容。
第八章《责任追究》共4条,分别从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各参建单位、评审及验收专家、公职人员等方面规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
第九章《附则》共2条,分别规定了《办法》的优先级、解释部门、实施日期。
四、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考虑
一是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管控和修复类项目较为复杂,涉及到多部门职责,协调工作量大。因此,《办法》与现行资金管理要求相衔接,明确了项目管理程序及要求,细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二是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属于地方事权,《办法》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责任,明确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或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三是考虑到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着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审的监管职责,如果作为项目单位,则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因此,《办法》规定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及二层机构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类项目的业主单位。
五、关于项目管理制度与措施
当前,项目单位普遍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特别是涉及风险管控、修复等专业性强的项目,这是当前项目监管工作的突出短板,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实行以下制度举措,规范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是实行“全过程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施工、监理、效果评估单位应同时进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效果评估单位应同步编写效果评估方案,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业主单位报告并通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是建立项目定期调度、监督检查制度。《办法》明确规定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应按月全面调度、按季度开展现场督查检查。
三是加强“两会”管理。一是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办法》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织项目各参与单位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重点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纸可行性及目标可达性,并形成会议纪要;二是工地例会,《办法》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要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等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分析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检查项目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及相关其他有关事宜,同时应当做好书面会议记录或纪要。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工程类项目依法公开项目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施工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牌;施工完成前应在项目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标志牌,载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期限、参建单位、监管单位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五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记录系统中的信用记录情况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以及评标标准。
六、关于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的说明
从强化项目质量考虑,《办法》将加强质量管理要求贯穿项目申报、设计、实施、效果评估、验收等全流程,厘清并压实各方责任与义务。
首先,《办法》明确属地政府责任、明确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职责以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各参建单位责任及相关单位、人员违法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特别强调了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使用、工程安全和质量、验收总结、效果评估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建设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咨询管理,邀请业内信誉良好、技术过硬专家全流程参与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等工作。
其次,《办法》对项目实施的各参建单位、人员的能力与资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办法》专章对项目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明确项目全流程专家咨询、监督检查抽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与施工人员管理、项目质保期等内容。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工程类项目参照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遵循先调查(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从项目顶层设计明确质量要求准则。
此外,《办法》还在效果评估、项目总结和验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通过多措并举提升项目质效。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二)解读人:班雄浩
(三)联系方式:0778-228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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