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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8-16 09:3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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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河池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和明确,导致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均不明确,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丛生,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21年全国居住场所发生火灾25.9万起,造成1460人遇难,1172人受伤,其中自建房火灾15.6万起,造成848人遇难,占居住场所总数的60.5%和58.1%。我市2022年共发生居住类场所火灾687起,其中,村(居)民自建房火灾571起,占比达83%。特别是“2022·1·31”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感村局劳屯居民自建房火灾造成2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的火灾事故、“2023·1·3”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镇安化村独山队居民自建房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和“2022·4·29”长沙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亡53人的特别重大事故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二、《办法》编制的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河池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主要框架内容

(一)《办法》概要。《办法》共27条,分为总则、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5章,其中总则3条,消防工作职责10条,消防安全管理8条,责任追究3条,附则3条。

(二)总则基本情况。总则共3条,第一条为起草目的和依据;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阐述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方针。

(三)消防工作职责基本情况。消防工作职责基本情况。主要明确了行业部门、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公民消防义务。消防安全职责共10条,第四条明确县级政府职责;第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第六条明确村(居)委会职责;第七条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第八条明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自建房的使用;第九条为政策鼓励;第十条明确公民消防安全义务;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性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要求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明确了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的处置程序。

(四)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共8条,第十四条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五条为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自建房应依法审查、验收和备案,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六条明确了多产权主体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第十七条要求自建房主体完善消防安全标识;第十八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的装修装饰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九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鼓励多方提升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责任追究基本情况。责任追究共3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职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权限;第二十四条保留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六)附则基本情况。附则共3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定义与范围;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释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施行时间。

四、主要亮点

(一)《办法》的出台是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帮助配合下,在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下,开展的一次立法实践,是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一项创新之举。

(二)《办法》比较完整系统地构建了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职责,构建了一套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模式;同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在自建房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得到了各职能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办法》明确强调经营性自建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安全公约,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决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各自角色定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办法》结合我市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以列举式的方式,设置了8项禁止性条款。其中,涉及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诸多方面。

五、主要约束性条款

第十九条 经营性自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四)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禁止在经营性自建房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重要意义

《河池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重大决策;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次积极实践。《办法》的实施,将大幅提升我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有力改善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有效防范和化解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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