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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重点治理城区高污染工业企业,随着重点企业出城入园后,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影响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由工业污染转变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非工业面源污染。为有效防控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开展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图编制工作,明确秸秆禁烧区边界范围。
二、制定目的
为秸秆禁烧提供科学支撑,减少大气污染,有效防控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全力推进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编制过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桂审资环调报〔2022〕3号)的要求,补充完善了大山林场、华山林场、高楼山林场等19个林场禁烧区以及广西龙滩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广西凤山根旦国家森林公园、巴马水晶宫景区、罗富自然保护区、九万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等25个自然保护区禁烧区,完成《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及18个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其中,天峨县人民政府、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局等3个单位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所提意见均已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主要内容解读
《河池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划定依据、划定范围、划定原则、划定区域、管控要求、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桂环函〔2020〕10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二)划定范围。
以下区域需纳入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林地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三)划定原则。
秸秆禁烧区划定应坚持合理性和动态性原则,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秸秆禁烧区界线,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与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它法律法规为准。
(四)划定区域。
河池市禁烧区由城建区禁烧区、机场禁烧区、重点道路禁烧区、林场禁烧区和自然保护区禁烧区五个部分组合而成,禁烧区面积共计约12944平方公里,其中金城江区禁烧区面积约为1526平方公里,宜州区禁烧区面积约为1910平方公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852平方公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617平方公里,南丹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080平方公里,天峨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843平方公里,东兰县禁烧区面积约为770平方公里,巴马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602平方公里,凤山县禁烧区面积约为732平方公里,都安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828平方公里,大化瑶族自治县禁烧区面积约为1184平方公里。
(五)管控要求。
1.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段该区域都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各乡镇、街道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2.限烧区在以下重点管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2)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及清除期间。具体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研判发布,并告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3.在禁烧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禁烧区或在限烧区非允许时段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各县(区)及各乡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六)附则。
1.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河池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方案划定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2.本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具体实施,并主动向社会公布秸秆禁烧区具体范围及监督举报电话号码,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3.本方案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2020年10月10日印发的《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修订稿)》(河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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