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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解决好大城市住房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有所居、职住平衡。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2021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着力加快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2024年6月15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化完善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方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组织起草了《河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文件要求,并参照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3〕15号)等地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出台的《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2〕83号),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河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供应对象及条件要求、配租管理、使用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运营管理单位”作出规范定义,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供应对象及条件要求
对准入条件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只要符合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商业、办公仓储等非居住用房)的均可申请。产业园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在申请地(城区区域)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内职工供应。
(三)配租管理
明确了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方式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作出具体要求,即需提交什么材料、按照什么程序办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在租金方面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90%确定,以及租金调整方式;合同原则上一次合同期限不短于6个月、不超过3年,租期期满后仍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以续租。
(四)使用管理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管理职责及要求;明确运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住房的7种情况。
(五)附则
规定文件可参照实施范围和施行期限。
四、重要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将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有效促进解决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切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助推我市经济社区高质量发展。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解读人:黄光辉
联系电话:0778-3589181
联系邮箱:hczfbzk@hech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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