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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作为传统农业大市,秸秆资源丰富,但长期面临“禁烧难、利用难、监管难”“三难”问题,秸秆露天焚烧引发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破局“三难”困境,探索治理新路径,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坚持立法为民、问题导向、疏堵结合的原则,历时18个月,经3次审议,制定出台了《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的实施,不仅有效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更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具有河池特色的生态文明治理新模式,让秸秆焚烧从“偷偷摸摸”变为“有序可控”,见证了地方治理能力与为民初心的共同成长。
坚持开门立法 凝聚社会共识
《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不脱离实际、不背离民意,将深入调研贯穿立法全过程。成立立法调研组,分别赴全市11个县(区)的多个乡镇、村屯和田间地头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发放回收调查问卷上千份,收集农户、基层干部、企业代表等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就法规名称、禁烧区划定等核心问题,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深入河池基层调研指导,突出“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的指导办法。将法规名称从最初的“秸秆露天禁烧”调整为更易为群众接受的“秸秆露天焚烧管理”,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传统的“一刀切、机械化”向“科学化、精细化”的转变。
坚持疏堵结合 全力破解“三难”
突出围绕“禁烧难、利用难、监管难”“三难”核心堵点进行制度设计。一是以分区处置破解“禁烧难”,《规定》授权市、县(区)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动态调整禁烧区范围,将城市建成区周边、机场周围、交通干线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入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将禁烧区外的农业生产区域,特别是偏远山区划为限烧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错时、限量、有序”焚烧,既保障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又兼顾农民的生产习惯和实际需求。二是以“五化”利用破解“利用难”,《规定》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收集、贮存、运输和转化利用体系,强力推进秸秆的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上升为法规规定,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秸秆换肥”等模式,激发市场主体和农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三是以人技双防破解“监管难”,明确构建“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设立村级秸秆管理专员制度,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同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运用无人机、便携式监测仪、智能监控系统等构建一体化监测网络,推行“电子围栏+移动执法”模式,大幅提升了监管效率和精准度,违法焚烧量同比大幅下降。
坚持创新推动 提升法规影响力
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注重体现河池特色进行一系列的创新探索。一是强化管理“全覆盖”。河池是重要桑蚕养殖地区,域内林业资源丰富,《规定》明确将“桑枝、落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视同秸秆进行管理,实现了管理对象的全覆盖,填补了监管空白。二是做到处置“接地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中防治病虫害的特殊需要,规定了例外条款,对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就地焚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彰显了立法温度。三是确保规划“听民意”。规定县(区)政府在划定限烧区时,“充分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当地群众意见”,鼓励将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农民从被动服从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四是实现共治“强合力”。《规定》不仅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还注重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等多方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河池在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河池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疏堵结合、精准施策,不仅破解“三难”困境,更探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下一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化立法实践,为其他地区提供更多可复制的“河池经验”,为推动“六新河池”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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