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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河池市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政策解读

2025-11-17 17:5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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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进行分工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招标投标项目的领域已扩展到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更多行业,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新领域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消除监管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必要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2024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强调: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2025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明确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1个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体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我市参考《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在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河池市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市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国资委林业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销社18个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对监管范围暂未明确的其他交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与自治区监管清单的主要区别

我市参考《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制定河池的分工清单,监督职责上下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区别是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部门不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设在市数据局。另外,由于市级部门与自治区级部门职能职责有些不同,我们也对一些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河池大数据发展局。

(二)解读人:敏。

(三)联系方式:0778-23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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