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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资助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员范围
本通知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和残联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卫健部门认定的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计生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过渡期内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户口,下同)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列入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等(以下简称:军干家属)。
二、参保缴费
(一)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以下简称:集中缴费期)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人员,各县(区)主管部门应在每年8月20日前,将本部门认定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在当年8月31日前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将比对去重后名单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同步将比对去重后名单反馈相关部门。税务部门按照人员身份标识将个人缴费部分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应相关部门(民政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民政救助对象、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参保缴费资助,下同)要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报和政府代缴。
(二)参保年内特殊人员出现变动的,由各县(区)主管部门在发生变动的次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动态增减的特殊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名单应注明特殊人员的动态增减认定日期。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增减参保登记、身份标识维护和参保状态核实,当月15日前将经过增减变动后的新增人员应缴费名单及已缴费名单反馈给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主管部门以此确定的应缴名单对接税务部门代缴保费。
三、缴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应以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对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资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由相关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 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为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 60%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给予定额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对 2014 年、2015年退出户,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各县(区)制定的标准执行。相关经费由各县(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要求不允许支出的补助资金除外。
6.在校学生的资助:属于特殊人员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待遇审批地参保缴费,由待遇审批地主管部门负责缴费资助相关事宜。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属于本市各县(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在本市统筹地区外就读的,提供本人当年度缴费凭证和特殊人员身份证明到主管部门申请缴费资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2)不属于本市各县(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在河池市就读的,根据河池市税务部门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回待遇审批地申请缴费资助。原则上不再为此类人员办理退费。
(3)对属于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统筹地区内跨县(区)范围就读在校学生的资助对象,由其认定地主管部门按照资助对象的类别、资助标准给予相应参保缴费资助。
(二)资金保障。
1.各县(区)应积极统筹上级财政各项参保缴费资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助资金,切实落实本级资助资金,确保特殊人员参保缴费资助政策的落地实施。原则上当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期内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资助。 2.为确保特殊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各县(区)可在预算年度开始后,统筹上级代缴资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予以代缴。
(三)资助方式。
1.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全额资助的,原则上应由各相关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2.定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对困难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定额资助的,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去重后的名单,将个人缴费部分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参保人员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后,各相关部门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统一申报代缴。
3.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助顺序。特殊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如:同时属民政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及计生对象等类别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的,其资助顺序依次为:计生对象、民政救助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差额资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差额资助中的最高资助标准。资助顺序依次为民政救助对象、监测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
四、工作要求
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根据“全城通办”的工作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通办,特殊人员参保地与待遇审批地不一致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及时完善参保、缴费衔接,确保待遇不受影响。对于在相关部门代缴前已自行全额缴费的资助困难特殊人群,应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资助资金拨付至困难特殊人群个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工作,确保应资助对象获得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资助。
(一)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保系统参数设置,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登记、人员身份标识等系统维护工作,及时对各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去重人员名单;收集同级各主管部门代缴参保的缴费凭证。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额资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及过渡期内脱贫人员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落实参保缴费资助资金。
(二)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参保资助资金,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指导各主管部门完成特殊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做好参保征缴工作,确保费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参保缴费进度。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同时配合做好低保对象参保动员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本辖区计生对象人员名单,负责组织辖区内计生对象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资助资金。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本辖区军干家属、重点优抚对象名单,负责组织本地区军干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资助资金。(七)乡村振兴部门: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辖区内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八)残联部门:按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重度残疾人员名单(要求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度残疾人员的统一申报代缴工作,并落实参保缴费资助资金。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河池市民政局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池市乡村振兴局 河池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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