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4-155452 | 主题分类: 轻工纺织 |
|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
|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轻纺城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河政办发〔2022〕81号)(统一编号:HCZFG-2022-006) | |
|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22〕81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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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轻纺城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轻纺城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政策
为加快河池市纺织服装产业及茧丝绸名优品牌孵化和培育,借助国家统筹推进“东绸西移”工程的契机,形成茧丝绸全链加工,打造宜州“中国丝绸新都”轻纺城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
入驻河池市轻纺城的纺织服装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类的生产型企业、批发销售为主的品牌运营公司(含电商),年申报纳税的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者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类的关联、配套企业,包括为服装生产配套服务为主的面辅料贸易、印绣花加工、洗水、包装、设计、策划等业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本政策执行期自投资入驻企业在本市产生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之日起算,最长可以享受5年。
(三)鼓励头部企业总部入驻。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服装产业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总部经济项目、行业龙头企业项目、IPO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四)成立河池轻纺城项目合资运营公司。采用“依商招商、联营合作”的运营方式,具体负责整个轻纺城项目的规划布局、产业配套、招商引资、政策衔接、平台搭建、后勤保障、金融服务、用工招募和培训等落地性措施。本政策涉及的所有补贴和奖励,均由河池轻纺城项目合资运营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审核并全额发放。
(五)招商激励政策,依商招商。由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企业或中介机构引进各类纺织服装优势企业入驻,给予居间提成奖励。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土地出让金除外)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可按实际到位资金(土地出让金除外)累计计算,按年发放。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符合轻纺城配套相关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招商引资相关企业或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奖励。
第二条 政策细则
(一)厂房政策。
企业可选择“分类减免”或“以租代购”的方式租用标准厂房,作为生产或经营场所,承租期内物业产权归轻纺城投资建设方所有:
1.企业选择“分类减免”方式的,租金五年内按10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第六年起逐年递增10%。
(1)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类的生产型企业、批发销售为主的品牌运营公司(含电商)企业,享“五年全免”的政策优惠;
(2)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类的关联、配套企业,享“三免两减半”,即第一二三年免全部租金、第四五年减一半租金的政策优惠。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企业可按建设招标结算价折旧后认购。
2.企业选择“以租代购”方式的,由市国投集团根据具体厂房建设成本评估确定租金及租期,企业按确定的租金及租期履约完成后,将获得该物业的所有权,产权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轻纺城投资建设方和企业各承担50%。
(二)设备补贴。
1.入驻企业自购标准化生产设备的,按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2.入驻企业自购设备,经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工厂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连续三年给予入驻企业按企业增值税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资金,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三)税收优惠。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对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政策。
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保、分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在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降低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新增担保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率)不高于1.5%。
2.贷款利息补贴。落实好“桂惠贷”、民贸民品贷款等贴息政策,对纺织服装企业按规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
3.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围绕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应收账款贷款、订单贷款;
4.支持纺织服装企业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
(1)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200万元人民币;40-79%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40%(不含)以下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50万元人民币;
(3)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正式挂牌,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经费10万元人民币。
5.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资金周转困难的出口退税企业,符合《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20〕32号)支持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预申请出口退税金额的90%以内,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3个月。
(五)用工补贴政策。
1.招用工人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带动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4.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7.用工政策。依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河办发〔2019〕17号)精神,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住房补贴):第六类人才补贴7万元;
(2)生活补贴:第六类人才补贴 600元/月。
五年期限内享受本规定分别按年、月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六)创新推广。
1.品牌建设。
(1)鼓励企业不断提升品牌效应。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自治区名牌产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企业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驰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市内年产值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纳税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人民币;并购海外知名服装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品牌服装在市内年产值达到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研发创新。
(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通过权威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在我市成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择优奖补政策,对参与评选获得奖补的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境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人民币/项(件),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人民币/项(件),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人民币/项(件),对被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配套建设
(一)物流。
1.跨省物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贴1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轻纺城开通至桂林、柳州、河池机场和柳州火车站、河池高铁站(开通后)的定向巴士线路(3年内免费乘坐),由河池轻纺城项目合资运营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二)外协配套。
1.纺织服装主产业配套。在河池打造面辅料市场和品牌服装销售市场,入驻轻纺城商家的租金补贴按照“三免两减半”的政策实施;
2.配套服装检验检测中心,引入行业权威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检验检测中心,实现产品本地化检测,更好地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便捷、快速、高质量服务,对入驻的前3家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扶持资金
(一)扶持资金来源。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奖补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落实兑现,涉及市、县(区)两级共建项目,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分成比例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
(二)财政补贴前置条件。企业须达到协议所约定的经营时间跨度、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对地方贡献的力度等,方能享受扶持政策。
(三)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奖补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奖补事项资格审查、材料核定、奖补资金核定及兑付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由河池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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