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3-412851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5日 |
|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35号)(统一编号:HCZFG-2023-005) | |
|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23〕35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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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自治区级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按内容可分为调查评估类、工程类以及其他类型等三大类项目。
调查评估类项目包括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和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工程类项目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调查评估类和工程类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评审验收、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基本程序见附件1)
农用地安全利用等其他类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投资来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遵从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规定,无相关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或指定相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实施、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调整、整合各级各部门资源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探索民间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机制,充分撬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资金,解决地方财力投入不足的问题。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评审验收,包括:组织各县(区)开展项目谋划、包装工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特邀专家开展项目入库审查工作,对于通过审查的项目,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申请,对于已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部分环境影响大、技术复杂、敏感性高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审;指导开展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相关成果报告的专家技术审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辖区的项目谋划、申报、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等,并跟进检查、上级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项目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包括项目资金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绩效监督管理及合同外新增工程量预算评审工作等;对涉及政府采购类事项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竣工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或批复;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对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资金落实情况,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全市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开展结算审核。
第九条 全市各级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关服务、货物及工程的招标(采购)过程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条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工要求,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评审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使用、工程安全和质量、效果评估、总结、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全过程工作负责,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关于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其所负责工作的质量以及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约定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调整、工程联系单答复、工地例会、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监督检查,如实汇报项目存在问题。
原则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监理、验收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由有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的河池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参与土壤项目相关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核查和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根据专家的参与度与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要依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窗口全年开放。项目业主单位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提交项目入库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再进一步组织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进入项目储备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或自治区级相关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针对储备期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储备项目的现状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踏勘核实,了解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必要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开展现场补充调查。需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组织审查,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申请。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安全、质量等制度,切实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效果评估、结算审核、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信用记录系统登记相关执业情况。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
第十八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招标控制价执行先评审后招标制度,凡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严禁转包,主要、关键部分禁止分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主要、关键部分内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非主要、关键部分内容确需分包的,应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后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或内容再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报业主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如深基坑开挖,人工、机械或爆破拆除等)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编写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报业主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相关义务,配合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环境治理工艺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技术路线实施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实施方案或设计要求不符、存在事故隐患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织项目各参与单位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重点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纸可行性及目标可达性,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时限开工建设,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可以在开工的同时确定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强化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依法公开项目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施工信息公告牌”,公告内容和样式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标志牌,载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调查(勘察)、风险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要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等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分析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检查项目资料的齐全性以及其他有关事宜,同时应当做好书面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80%。
第二十七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月将项目进展情况相关材料报至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项目进展、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监理月报、项目进展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归档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理、资金下达及使用、效果评估、验收、结算、决算等方面的材料,并按项目完成招投标(采购)、工程竣工验收、评审验收等环节整理各阶段材料档案,复印纸质版和扫描电子版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备案;各派出机构根据材料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结果报送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项目调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调整:建设地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技术路线发生原则性变化、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发生变化超过10%、项目调出等。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由原审查单位对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有关调整说明组织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明确调整内容),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原审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调出项目,需同步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调入申请。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报批程序完成后,应同步调整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材料。涉及工程变更调整的,在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附件3)执行。
变更所需的追加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或统筹调整使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追加,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应符合财政部门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其调整还应当按照《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效果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导则、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施工过程资料收集、样品采集、样品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业主单位报告,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研究解决。
效果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当在最终采样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列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项目,其效果评估报告应当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未通过效果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对照效果评估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五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咨询管理,邀请业内信誉良好、技术过硬专家全流程参与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调查评估类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采样、实验室分析等质量控制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项目总体经费概算。
第三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参照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验,未经报验或者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严格遵守按照本办法关于工程验收的规定(详见附件4),落实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所更换的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相匹配,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征得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业主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内容,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建(构)筑物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固化稳定化、阻隔、填埋场防渗系统等主要、关键部分的最低保修期限应在实施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合同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项目总结和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技术成果报告应当按规定通过评审。
工程类项目效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类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材料由施工方编制,业主单位负责审核,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业主单位如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首先应当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材料进行初审,再提交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对其提交的结果进行复核。对于结算审核服务费采取基本费加效益费的计取模式的项目,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项目业主单位负担审核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项目业主负担,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负担;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项目完成结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财务决算。
项目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相关要求,通过效果评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成果报告技术审查,完成项目费用结算、资金拨付、财务决算后,可申请项目评审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申请评审验收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达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合同外新增资金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内容。总结报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评审验收原则上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评审验收内容分为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三部分。调查评估类项目的成果报告和工程类项目的效果评估报告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组织评审通过后,视为项目完成情况合格;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由建设单位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申请评审验收。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依据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情况以及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可以不再组织评审验收会议。截至本办法印发之日仍未完成评审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备项目档案资料(涉密资料按保密要求报送)。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验收意见、规定期限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组织业主单位实施项目跟踪监测,加强后期管理工作,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1次。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全面调度1次、每季度至少开展现场督查1次;各县(区)派出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区)财政局每月至少现场检查1次,主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专项资金使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了解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及其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据《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项目效果评估不达标的,由施工方无条件整改,并依法承担造成的损失。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将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因污染状况调查(勘查)不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不成熟、设定目标不合理、设计缺项漏项等原因造成项目效果评估不达标的,相关参建责任单位应无条件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补充调查(勘查)、实施方案调整(或编制补充整改方案)、补充设计等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或验收专家应遵守有关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规定,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或验收意见,并对评审或验收结论负责。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或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单位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项目申报、分配、实施、监管、评审过程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上级部门新发布实施的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条款如有冲突的条款,遵从上位管理要求执行。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基本流程图
2.工程类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管理规定
3.工程类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规定
4.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请下载文件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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