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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4-97187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13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12号)(统一编号:HCZFG-2024-002)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12号)(统一编号:HCZFG-2024-002)

2024-02-20 20:30     来源: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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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统筹推进森林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林区群众生活高品质提升,进一步拓宽资源型地区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依照本办法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制发,具有交易、质押、抵消等权能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凭证。

林业碳票的项目减排量称为“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第三条  河池市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交易、质押、抵消、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业碳票制发、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实现、有利于森林质量和碳汇量的提升,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为项目业主),可以依据本办法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和开展林业碳票交易活动。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交易、注销、变更等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碳票的项目审定、碳减排量专家审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备案签发、抵消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林业碳票制发、交易及相关活动协调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碳票质押、融资、保险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和审核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林业碳票交易、流转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政府部门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林业碳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以下简称为计量方法),作为项目碳减排量监测和核算、项目审定和碳减排量审查的依据。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计量方法过程中,应当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县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  林业碳票制发

第八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业碳汇项目,计入期不低于10年。

项目监测周期为一年至五年。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项目减排量产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后。

第九条  林业碳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票面样式设计、印刷。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林业碳票票面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林业碳票编号;

(二)持有自然人姓名或持有机构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各自持有比例;

(三)项目地点、项目面积、监测期时限以及监测期内的碳减排量;

(四)转移或变更相关信息;

(五)项目地块林班小班编号及四至坐标。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机构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十二条  鼓励村集体以入股、租赁和流转等多种形式打包整合行政村边界内的分散林地,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十三条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等费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制发前自行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收益分配比例由项目各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单位,按照计量方法编制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申请制发林业碳票,需向业务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项目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项目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或者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

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

相关分配协议或者服务协议;

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按照林业碳票登记工作流程申请林业碳票制发、变更、补(换)发。

第十七条  林业碳票遗失、损毁的,原持有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林业碳票权利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三)因司法判决或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第三章  林业碳票交易

第十九条  林业碳票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市林业主管部门以林业碳票作为凭证载明的碳减排量。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发布林业碳票交易信息。林业碳票的持有人可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所持有的林业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林业碳票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用于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发生流转后,转让方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碳票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业碳票。

第二十三条  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

使用后的碳减排量,市林业主管部门将予以注销,并在林业碳票附页上载明用途和注销量。

鼓励林业碳票持有人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林业碳票碳减排量。

第四章  林业碳票应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测算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购买林业碳票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会议、论坛、演出、展览、赛事等人数达一定规模的大中型活动主动测算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购买林业碳票实现碳中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司法部门引导涉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以认购林业碳票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有企业、碳市场交易主体等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集中收储林业碳票。

第五章  林业碳票金融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林业碳票有关的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储存、交易、融资等。

第二十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林业碳票项目、碳减排量及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保存林业碳票相关档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各自开展林业碳票监督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档案进行保存。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制发林业碳票的项目建立档案,记录、留存林业碳票项目及其减排量的全部信息文件。

第三十三条  林业碳票档案自碳票制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池市林业碳票登记工作流程

      2.河池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3.河池市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4.河池市林业碳票补(换)发登记申请表


附件1

河池市林业碳票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需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2.项目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3.项目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或者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

4.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

5.相关分配协议或服务协议;

6.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审核,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材料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告知项目业主。通过初审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基本信息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涉及集体林地的要同步在所在地村集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登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申请材料转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原因。

(四)备案签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减排量进行备案签发,并将项目申请材料转送市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予备案签发,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原因。

(五)制发碳票。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需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2.项目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二)审查。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市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林业碳票补(换)发登记

(一)遗失、损毁及挂失。申请人需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遗失或损毁书面报告及以下资料:

1.林业碳票补(换)发登记申请表;

2.项目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3.原制发林业碳票时,提交的申请制发范围内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原制发林业碳票时,提交的项目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

5.补(换)发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二)审查。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

(三)补(换)发登记。对于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换)发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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