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5-223044 | 主题分类: 招投标 |
| 发文单位: 河池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
| 标 题: 河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河财采决〔2025〕3号) | |
| 发文字号: 河财采决〔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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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州中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711房
被投诉人1:广西靖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西路2号
相关投标人:广西谱仪惠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19号葛麻新竹大厦C座三层312号
二、投诉主要事项
投诉人广州中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广西靖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采购人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组织的“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搬迁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5-G1-990119-GXJC)”A分标有质疑,于2025年9月3日向被投诉人1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1在2025年9月15日作了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5年10月13日向被投诉人1、采购人和相关投标人广西谱仪惠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投诉事项1:第2项潜水泵、第3项测深仪、第5项气囊泵采样器等三款设备均为南京水泽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答疑函中并未就质疑重点做出实际性答复,不成为证明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2:第7项手持式X射线荧光分析仪,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仪器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HGX-8,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答疑函中并未就质疑重点做出实际性答复,不成为证明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3:第18项微波消解仪,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仪器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REVO,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答疑函中并未就质疑重点做出实际性答复,不成为证明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4:第21项大气有害气体监测无人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仪器为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ZWIN-AOMSO8-F,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答疑函中并未就质疑重点做出实际性答复,不成为证明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
三、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本局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被投诉人1和采购人的投诉答复说明,被投诉人1的质疑回复函,投诉事项的专家论证意见,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投诉答复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审查。
经本局查明:
(一)对于投诉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载明“第2项潜水泵:1.2.3地下水采样泵控制器应配带背光工业字符液晶屏、按键,适应各种室外光线和温度环境显示,适应野外操作,不易损坏(需提供产品实物彩色图片);第5项气囊泵采样器:1.1.3气囊泵采样器控制器需配带背光工业字符液晶屏、按键,适应各种室外光线和温度环境显示,适应野外操作,不易损坏(需提供产品实物彩色图片);1.1.4地下水采样器控制器电源:AC:220V,功率≤30W(空载);供电电源:AC:220V,最大功率≤350W;排气量:50L/min;噪声值:≤60dB;油含量:0(卫生级空气)”2.中标人所提供的以上产品均为南京水泽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产品型号分别为:SZ-302、SZ-109,投诉人投诉中标人只提供产品彩页和文字性等证明文件,并不是实物彩色功能图片,彩页不能反映出相应参数、操作按钮等功能,气囊泵采样器的供电电源为DC24V,以上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核查,中标人提供的南京水泽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SZ-302产品实物彩色图片及厂家声明文件显示该潜水泵控制器配备有背光工业字符液晶屏及按键,适应各种室外光线和温度环境显示;SZ-109产品实物彩色图片和《产品白皮书》显示该气囊泵采样器的供电电源适配AC220V,以上产品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投诉事项1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对于投诉事项2: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载明“第7项手持式X射线荧光分析仪:1.7显示屏:屏幕:高亮度彩色电阻屏,野外带手套也可操作,不采用直接嵌入PDA和手机的人机交互方式。仪器显示屏不可活动旋转,适合现场应用、1.9.7散热性:仪器除前端散热头散热以外,仪器自带铝合金T型槽式散热装置提高仪器散热性能,无需频繁等待探测器冷却,提高效率”,2.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HGX-8,投诉人投诉该HGX-8X射线荧光光普仪显屏均为电容屏,而非电阻屏,与招标文件不符。经核查,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HGX-8产品说明使用书等材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说明“1.3触摸显示屏&操控面板仪器的触摸显示屏配备的是电阻屏或电容屏......”,公司供货承诺函配置的屏幕为电阻屏,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投诉事项2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对于投诉事项3: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载明“第18项微波消解仪:1.1磁控管结构与功率:采用双磁控管错位排列设计,最大微波输出功率:≥1800W,整机安装功率≤3200W”、“1.3电磁辐射安全(微波泄漏),仪器正常运行时,电磁辐射低于0.0lmW/c㎡”。2.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REVO,投诉人投诉REVO产品的微波输出功率:1762.3W,整机安装功率≤3500W,微波泄露值为0.04mW/c㎡,与招标文件不符。经核查,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10月29日的REVO产品出厂自检报告和产品实物彩色图片等材料,产品出厂自检报告中REVO产品的最大微波输出功率:1900W,整机安装功率3200W,电磁辐射安全(微波泄漏)仪器正常运行时,电磁辐射低于0.01mW/c㎡,本局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证明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产品在投标时已经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3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对于投诉事项4: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载明“第21项大气有害气体监测无人机:大气监测系统模块一第2条设备防爆等级不低于ExicIIBT4Gc”、2.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仪器为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ZWIN-AOMSO8-F,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投标仪器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型号:ZWIN-AOMS08-F)不符合设备防爆等级不低于Ex ic IIB T4 Gc采购文件要求。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大气有害气体监测无人机防爆等级不低于Ex ie IIB T4Gc”,此要求中所指“大气有害气体监测无人机防爆等级”实为具体监测模块的“大气监测模块防爆等级”;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引用的型号“ZWIN-AQMSO8F”,为中标人所投无人机系统整体型号,并非具体监测模块的型号;中标人投标产品中配备的大气监测模块型号为ZWIN-GasMan06B,该型号具备由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颁发的防爆认证证书(证号:CE22.4146),明确载明其防爆等级为Ex ic IIB T4Ga,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本局决定驳回投诉,维持原中标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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