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527000080451153/2024-342955 | 主题分类: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文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71号) | |
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24〕7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建立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气象探测站网建设,拓展低空经济气象监测数据来源,提高低空经济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水平,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探测功能的仪器、装备和探测大气中气象变化的气象雷达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探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站点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探测标准、探测精度、探测数据格式、探测数据存储方式、探测数据传输方式、探测数据文件等。
第三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牵头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大数据等部门成立工作联络组,负责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工作联络组各成员单位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站网“一张图”统筹管理。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工作联络组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探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探测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水文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联络工作组成员单位规划行业气象探测站网时,应事前告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水文部门,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应结合河池市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及社会经济规划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以及工业、农业、人口等重点区域进行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承担为主,并争取上级支持。
第七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在规划建设涉外气象探测设施时,应当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许可。
第八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在建成后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基本情况等告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联络工作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
第九条 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定期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探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十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市气象探测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通过统一数据平台共享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气象探测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特别是特色农业、重点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人口密集公共区域等方面的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池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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