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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5-1674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政办函〔2025〕9号)
发文字号: 河政办函〔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政办函〔2025〕9号)

2025-08-07 18:10     来源: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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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7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县(区)人民政府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气象局、河池供电局、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并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河池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媒体单位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提示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等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工作。

4.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响应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机动车限行及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行;依法从严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市政工程除外)扬尘治理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 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以五化为主要方式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农作物离田率。积极向群众开展蔗叶离田秸秆综合利用宣传。

11.市商务局:负责实施油品质量监管和检查。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实施错峰装卸油,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源头管控,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县(区)严厉打击流动摊贩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强火灾应急处置,严防山火、林火引起的大气污染

14.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5.市林业局: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审批炼山、焚烧疫木等动火作业。

1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对城区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等。

17.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园区管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减产、错峰生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8.河池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协助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0.河池供电局: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网和厂矿等企业的电力调配措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三)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公共卫生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

由河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河池气象局组成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1.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自治区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二次预报。

3.会商。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预报会商结论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将空气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预警、橙色预警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市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00,或AQI100持续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预测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当预测值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但实际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参照执行本预案中黄色预警响应的通知。

(三)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须按照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1.总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县(区)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必须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做到一企一策

2.应急响应规范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3.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两者比例总和的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4.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停止林业生产用火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加油站错峰卸油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暂停部分生产线、或降低生产线负荷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有色金属水泥、砖瓦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进料、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飞行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限制柴油车辆通行既定的限行区域。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建议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四)分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预测日AQI100持续24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运行正常;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城市上风向露天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火点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级响应时,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对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有色金属、水泥(未实现超低排放的)、化工、铸造、建材、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在重点区域上路行驶;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减少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重点区域内,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加油站油气治理设施、油品监管;全面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停止林业生产用火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级、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建成区、县城区,限制柴油车辆通行既定的限行区域,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区)要将本县(区)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持续做好国控、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积极对接自治区预警预报,重点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二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做好响应。

(四)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确定1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辖区红色预警和级响应期间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 24小时通信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建筑施工工地清单城市管理局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建设施工工地清单、用车大户清单及货车白名单;市商务局提供加油站清单。各类清单要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并根据实际动态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1次。

(六)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七)制度保障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八)监督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预警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加强巡查督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单位,抄报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

2.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340号)、《河池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

河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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