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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27000080451153/2024-343033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1月30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河政发〔2024〕14号)
发文字号:河政发〔2024〕14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效力状态: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河政发〔2024〕14号)

2024-12-03 18:1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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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41130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部署要求;

(三)讨论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讨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重大资金使用,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讨论通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经济运行和安全稳定工作,视情研究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

(十一)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题审定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邀请河池军分区一名主官出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含半数)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和服务保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按办文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研究同意后,呈市长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副市长提请的重大事项,可作为拟报议题报市长审定。

市属国有企业提请的议题,应通过市国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提请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汇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若上会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提请议题原则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

第九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议题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一般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重大事项须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一)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须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征得一致意见。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经过协调仍不一致但急需上会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在会上作出说明。

(二)议题承办单位须充分征求议题所涉及的相关县(区)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应当征求市财政、国资部门的具体意见;涉及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意见;涉及评比表彰事项的,应当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涉及土地使用、矿产开发、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具体意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涉及生态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事先经市司法部门提出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会议的材料应与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合法时的材料一致,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

第十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时,议题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文件方案送审稿等。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或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需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说明、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合法性审查(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及其说明、相关协调记录、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四)议题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须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拟制定会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经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相关准备。议题承办单位须按照通知要求和统一规范格式提供议题文本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前送有关市领导及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议题提交、审定应当通过广西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平台进行,非涉密文件、文稿材料原则上使用电子文稿。


第四章  会议决定和落实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呈市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印送与会领导及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2日内起草报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及报道的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市人民政府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呈市长审定。

第十九条  对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全面履职尽责,及时高效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交办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跟踪问效,并于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搪塞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按公文处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五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市长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提出书面意见。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分管负责同志代为参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会议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工作,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确因情况紧急需提前离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各部门、单位列席常务会议人员应按议题顺序和时间要求提前20分钟在候会室候会,事先熟悉相关议题情况,充分好发言准备,由会务工作人员按议题顺序通知进入会场。

除议题承办单位可带1名助手外,未经同意,其他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带随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未经审核、审定的材料不得在会上发放,与议题无关的问题会议不予研究。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汇报时应结构清晰、文字精炼、重点突出,不赘述文件具体内容和起草、征求意见过程。汇报时间尽量简短。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和其他事宜,特殊紧急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传递。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场前自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妥善保管文件材料和会议资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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