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池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echi.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机关编制的《河池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chi.gov.cn;
当面受理地点:河池市民宗委办公室,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中路296号,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8)2282227,邮政编码:54700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构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本机关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9、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10、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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