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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办发〔2020〕60 号)精神,参照《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河池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科学技术局 河池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河池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办发〔2020〕60号)第四条关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类别给予补助。
Ⅰ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已获得第一项补助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再申报第二项补助,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已经获得市本级科技项目资助的,不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第四条 鼓励区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转化科技成果。对通过投资在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五条 补助的申报程序
补助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转化工作效益报告、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立项证明和相关图片等附件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区)科技局,先进行审查推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河池科创”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上一年度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标准”对照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申报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严重,采取警告、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河池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的依据;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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