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归档供查阅) > 深化“放管服”改革 > 政策及解读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6号)

2023-04-26 18:00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要求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建立“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推动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和“六新河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优化报建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地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有效利用,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改革。立足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事项简明、程序透明的“标准地”招商和供应模式,吸引符合要求的项目落地。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政府全程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制度。

(三)实施范围。

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即河池市工业园区、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和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园区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

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标准地”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资源精准高效配置,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即河池市工业园区、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和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到2023年底不低于40%,到2024年底不低于70%,自2025年起原则上应全部按“标准地”供应。

二、“标准地”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达到“净地”要求、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履约承诺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工作。

区域评估是指由政府对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由区域内投资项目免费共享使用。

1.明确区域评估事项与普查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普查意见。在符合最新划定的“三区三线”前提下,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估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相关区域评估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制定完善,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2.推行区域评估成果免费共享。各类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完成区域评估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将区域评估成果信息共享,并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同时明确区域评估事项适用项目类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不符合的,由用地企业按程序自行开展对应事项的评估评价。加快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及时收集整理各区域的评估成果并在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发布,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共享使用。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具体指标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1号)执行;“N”即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安全生产管控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对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投资指标。

(三)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

“标准地”供应前,必须达到“三通一平”,鼓励用地达到“七通一平”条件(即通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不动产权属调查前置。创新“标准地”弹性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创新“标准地”混合供应,鼓励工业“标准地”与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应,共享服务设施。创新“标准地”竞价供应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竞买项目用地。创新“带项目”供应,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后,可将政策允许的产业准入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创新“带方案”供应,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预审查后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项目设计方案;创新“标准地”立体供应方式,结合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件及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实现地上地表地下“立体供应”。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在项目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

(四)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

推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联合论证制度,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地均税收、产出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标准地”控制指标等方面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应按规定程序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同步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并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按照公开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进行建设。“标准地”项目用地使用权如全部或部分发生转让后,监管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企业按照约定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分别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权属变动必须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及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要求”等内容;其中,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的,交地时同步依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推行“交地即交证”。严格“标准地”登记管理,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不得办理改变“标准地”性质的变更登记。

(五)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辅导和审批代办服务,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审批过程中,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完成书面承诺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的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多测合一”、不动产权属调查前置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推动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六)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项目竣工后,当地政务服务机构统一设置的竣工验收窗口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约定及承诺内容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意见;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和承诺要求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建立“标准地”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明确的退出情形,协商引导退出项目用地。

2.加强项目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用地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探索构建“标准地”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推送至河池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广西河池)”进行公示,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监管。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标准地”出让公告和交易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构建全市“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等内容纳入系统,做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云上管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标准地”改革政策,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评估。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采用“标准地”方式供应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自2023年起,将“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绩效。建立季报机制,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汇总本地区“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2023年起,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将各自贯彻落实“标准地”制度落地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宣传指导。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标准地”改革政策和利好举措,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河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依法规范开展;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积极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督促、指导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体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河池气象局、河池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市自然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其成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陆景宇副市长、宜州新区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黄伟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魏毅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牙国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慧屏市科技局副局长

          黄焕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韦华丹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覃忠严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吴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蒙谐市河长办专职副主任

          莫加京市商务局副局长

          莫宁市文广体旅局副局长

          韦继兵市应急局副局长

          黄洪泽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韦儒科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业昌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怀宇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

          何侃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韦盛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韦嘉钰河池•南丹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覃乃鹏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韦晓丹市土地储备中心党组成员

          施宏河池税务局副局长

          彭勇刚河池气象局副局长

          韦佳均金城江区副区长

          吴柳强宜州区副区长

          林国强南丹县副县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安排的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改革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标准地”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导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完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并对区域评估工作予以指导;指导制定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标准,研究制定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管理办法等用地配置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范本;建设“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探索构建“标准地”出让信用体系;配合开展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区)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指导有关政府部门针对各园区开展各项区域评估;指导各县(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制定单位能耗标准等控制标准及对人防工程进行现状普查;负责探索构建“标准地”出让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备案(核准)、节能审查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探索设置控制性指标体系中涉及科研投入、技术等软性投资指标;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做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建立入园联合论证制度以及完善项目准入标准、过程监管、达产复核、退出机制、激励措施等,指导各县(区)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出强度等控制标准,配合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范本。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做好经费预算,保证区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完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历史建筑保护对象普查;负责指导各县(区)优化审批流程,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完善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并对区域评估工作予以指导;指导开展“标准地”取水许可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做好各县(区)建立入园联合论证制度以及完善项目准入标准、过程监管、达产复核、退出机制、激励措施等工作的指导;配合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范本。

市文广体旅局:按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区域评估工作予以指导;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文物进行现状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审查“标准地”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好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安全监管。负责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探索构建“标准地”出让信用体系,负责指导各县(区)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统计系统按照现行统计标准和制度的要求,提供事先评估的有关区域数据,配合做好事后统计及评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古树名木进行现状普查。

市大数据发展局:积极配合自治区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功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区域评估、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信用监管等数据资料的汇聚、共享,统筹推进数据资料的开放、应用。

市投资促进局:指导各县(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河池气象局:负责按照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指导各县(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河池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园区税费征收核算工作;配合探索构建“标准地”出让信用体系。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四)成员单位要强化沟通,互通有无,全力配合,有序推进“标准地”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各项工作,指导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文件下载:

河政办发〔2023〕1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