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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密防控饮用水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重新调整饮用水源地的应及时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和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等问题,限期清理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无关的违法项目。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18年5月14日前,全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工作,并建立问题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审核;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负责汇总制定市级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8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水利厅审核。
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河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钟 洪 副市长
副组长:朱汝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覃献生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梁文锋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韦幸力 市水利局副局长
韦德武 宜州区副区长
覃周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副县长
韦德武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林国强 南丹县副县长
张艳琴 天峨县副县长
黄 骏 巴马瑶族自治县副县长
刘志鹏 凤山县副县长
莫加京 都安瑶族自治县副县长
姚良才 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调度各县(区)整治工作进展,编制工作简报和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梁文锋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建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拟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及时制定调整方案。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方案,按程序报批;对列入问题清单的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依据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每月1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2. 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各县(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执法工作;对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工作;会同市水利局对各县(区)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完成整改任务的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核查销号。每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全市清理整治进展情况。
3. 市水利局:加强对各县(区)整治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清理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对接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做好技术支撑。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供饮用水水源地卫星遥感监测信息,为各县(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各县(区)按要求配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四)强化信息公开。市级层面在河池日报和河池政府网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环境保护局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同步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从2018年5月起,每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报送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年工作情况报告。
(五)开好工作会议。市级层面定期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研究整治工作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已经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不参加会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和表态发言。
(六)强化督查问责。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利局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地方,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进工作;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七)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表: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方案统计表
附表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问题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保护区类型 (一级/二级) |
问题类型 |
问题具体情况 |
具体整治措施 |
计划完成整治时间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请使用EXCEL格式制表,请勿改变表格格式(如加减列、合并单元格、变更填写表格内容顺序等)。
2.所在地:按XX市XX县样式填报。
3.若同一水源地同时涉及多种类型违法行为(如排污口和工业企业),请分别填报,每个环境问题单列一行。
4.保护区类型:按问题所在位置填写一级/二级。
5.问题类型: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污染、生活面源污染、其他问题(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制作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等)。
6.问题具体情况:详细填写问题有关情形描述。其中,生活面源污染请详细说明涉及居民人数、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
附表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方案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问题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问题具体情况 |
具体整治措施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计划完成整治时间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1.请使用EXCEL格式制表,请勿改变表格格式(如加减列、合并单元格、变更填写表格内容顺序等)。
2.所在地:按XX市XX县样式填报。
3.本表相关信息务必与附表1保持一致。
附表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问题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问题具体情况 |
整治进展情况 |
是否完 成整治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1.请使用EXCEL格式制表,请勿改变表格格式(如加减列、合并单元格、变更填写表格内容顺序等)。
2.所在地:按XX市XX县样式填报。
3.整治进展情况:详细填写整治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4.本表相关信息务必与附表1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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