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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第三十批受理编号D450000201807060091)办理情况的通报

2018-07-12 16:44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     作者: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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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反映“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地黄村、双板屯、大山峒、小山峒交界处有一个采石场(融河高速路二分部三号搅拌站旁),无合法证件及手续,产生的粉尘很大,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我市高度重视,要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采石场实际为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K32+580—K33+580通道改路施工路段处的三号搅拌站临时石料加工场,位于罗城小长安镇地黄村、双板屯、大山峒、小山峒交界处(融河高速路二分部三号搅拌站旁)。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属于新建工程,罗城境内路线长59.059km,建设单位为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7年3月24 日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桂环审〔2017〕28号);于2017年4月14日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7〕13号);于2017年5月5日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研报告批复(桂发改交通〔2017〕568号);于2017年8月2日获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桂水水保函〔2017〕71号);于2017年9月15日获自治区交通厅初步设计批复(桂交行审〔2017〕107号)。项目罗城段工程于2018年1月开工建设,三号搅拌站临时石料加工场于2018年4月开工,石料加工设备已安装完毕,目前已进行设备调试,相关环保设施正在建设中。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地黄村、双板屯、大山峒、小山峒交界处有一个采石场(融河高速路二分部三号搅拌站旁),无合法证件及手续的问题,不属实。经核实,群众举报的采石场实际为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K32+580—K33+580通道改路施工路段处的三号搅拌站临时石料加工场,主要对K32+580—K33+580通道改路工程实施需要切削陡峭山体而产生的石料进行加工,再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环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林地审核、水保、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基本齐全,三号搅拌站临时石料加工场属于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在施工路段红线范围内,不属于单独设置的采石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该加工场不需单独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二)反映采石场产生的粉尘很大,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三号搅拌站临时石料加工场基础工程已建设完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在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下,就进行设备调试,调试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施工现场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加工场只进行间断性的设备调试,未正式投入运行,且加工场与最近的双板屯距离大约有2公里,因此粉尘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影响不大。为了确保K32+580—K33+580通道改路工程顺利实施,需要通过切削陡峭山体来保证当地群众的安全出行,切削山体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要求,做好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后,可最大限度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整改工作情况

(一)罗城环保部门已向建设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罗环改〔2018〕19号),要求建设单位立即开展加工场环保设施的建设工作,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

(二)要求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规范管理堆料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同时要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保护好周边生态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要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及时跟踪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全面整改,确保各项整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消除群众疑虑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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