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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2025年春节慰问驻河池部队和涉军单位座谈会举行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1月24日,市四家班子组成慰问团,与驻河池部队官兵和涉军保障单位有关人员欢聚一堂,同贺新春佳节,共叙军地情谊。市委书记秦春成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莫振祖、市政协主席黎丽出席座谈会,市委副书记孔建忠主持座谈会,并向驻河池部队和涉军单位赠送慰问牌匾。河池军分区司令员龚正达出席座谈会。会上,河池军分区政委李前、武警河池支队政委朱锡林先后发言,介绍了部队扎实推进强军兴军和发扬拥政爱民传统、大力支持地方建设情况,衷心感谢长期关心支持部队建设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群众。秦春成代表市四家班子和全市各族人民,向驻河池部队官兵和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秦春成说,过去一年,全市上下凝心聚力攻坚提质建设“六新河池”,各项事业取得新成效。成绩的取得,凝聚着驻河池部队官兵和涉军单位各位同志的辛勤汗水。一直以来,大家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视驻地为故乡,把人民当亲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乡村振兴、抢险救灾、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市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秦春成说,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冲刺提效建设“六新河池”之年。新的一年,市委、市政府将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深化军民融合、军地协作,合力奏响加快高质量发展“主旋律”;始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当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切实依法保障军队建设、军事行动和军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国防急需、官兵期盼、社会关切,努力把军政军民团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建设“六新河池”的制胜优势。希望驻河池部队认真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牢把握党管武装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和过硬作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参与河池建设,为奋力谱写河池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市委常委、秘书长张联松,副市长翟红玲,以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实地调研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基层充电赋能
为了解掌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深入到全县各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工作,聆听基层声音,解决基层问题,为基层排忧解难、充电赋能(如图)。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成3个工作组,深入到全县13个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详细查看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办公场所、机构设置、服务阵地发挥作用、人员编制落实等情况,询问了解辖区退役军人状况、光荣牌悬挂等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组重点针对机构改革后,退役军人服务站办公场所被占用、服务阵地缺失和日常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进行了沟通交流,精准查找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基层服务站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实打实的调研,面对面的交流,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充电蓄力。杨继武 摄影报道
致敬最可爱的人——天峨县为90岁抗美援朝老兵冉启国庆生
12月29日,在河池市天峨县八腊瑶族乡龙峨村抗美援朝老兵冉启国的家中,到处都充满着欢声笑语,每个角落都洋溢着温馨感动。当天,身着老式军装,胸前佩戴军功章,头戴生日帽的冉启国,在天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志愿者和家人的簇拥下,点燃生日蜡烛,唱起生日快乐歌,一同分享生日蛋糕,现场气氛热烈而温馨。老兵在“祝你生日快乐……”的众多祝福声中,迎来了自己90岁的生日。◆天峨县为90岁抗美援朝老兵冉启国庆生现场。冉启国老兵1951年入伍,1952年入朝作战,1953年10月回国。在战场上,他因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1957年退役后,他担任过村长、大队长等职务,继续为家乡建设贡献力量。2020年10月,他荣获“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章”,成为那段峥嵘岁月的见证者。据天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介绍,这场欢乐暖心的生日会,是源于去年八一建军节的一场慰问活动。当时,工作人员登门走访慰问抗美援朝老兵,在与冉启国交流谈心时,得知他即将迎来90岁生日,便默默记下了这个重要的日子。而后,工作人员提前联系了他的家人,经过精心策划,在老兵90岁生日当天,共同筹办了这场充满意义的庆祝活动。“我们给老兵过90岁的生日,为老兵送上了慰问金和慰问品,体现了尊崇和关爱,就是要向他们表达我们的敬意和感激之情,同时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和铭记这段历史,营造尊崇军人、崇尚英雄、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天峨县高度重视双拥工作,积极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氛围。目前,全县已注册有116家拥军联盟商家,近五年来共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2864.32万元,为困难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庭发放帮扶资金43.91万元。
河池凤山:优先优待暖军心 帮扶解困显真情
在寒冷的冬日里,一份来自党和政府的关怀,为河池市凤山县江洲瑶族乡的现役军人家属高梅送去了温暖,12月12日,该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将帮扶解困资金3000元送到高梅手中,帮助她缓解家庭的经济困境。◆江洲瑶族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帮扶解困款送到高梅手中。“非常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心关爱,同时也感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用心服务,帮助我缓解困难,这笔钱对于我们家庭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高梅激动地说。据悉,高梅因颅内占位性病变等疾病,今年11月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总医疗费用近4万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个人自付费用高达2万余元。后续的治疗和休养还需要一大笔费用。高梅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均在部队服役,家中父母亲和两个哥哥靠务农和打零工维持生计,高梅的疾病无疑给这个本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大压力。凤山县江洲瑶族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在了解到高梅的情况后,迅速行动,主动上门为她讲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政策。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高梅成功申请到了3000元的优抚帮扶解困资金,有效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困难。一直以来,凤山县都非常重视困难退役、现役军人及家属的帮扶援助工作,常态化开展入户走访,充分了解困难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今年来,该县累计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39人次,发放帮扶解困金86200元,用实际行动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关心关爱政策落到实处。
广西金城江开展“军事日”活动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组织开展2024年县(处)级领导干部“军事日”活动。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治委员廖如意主持活动。当天,该区区委书记、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潘广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容祖浪,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蒙仕林等四家班子领导统一穿着丛林迷彩服、作战靴、头戴丛林迷彩帽、外扎编织腰带,一个个精神饱满,士气高昂地来到位于六圩镇的金城江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指挥员强调训练场纪律要求活动中,领导干部仔细聆听现场指挥员深入浅出地讲解国防相关知识,讲清训练场纪律要求,民兵教练员热情讲解轻武器枪支构造、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和动作要领等军事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在安全员的指引下,有序进入射击地域,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分组逐一完成卧倒、据枪、瞄准、射击的动作。大家认真看、认真学、认真练,铆足干劲,比学赶超,很快就掌握了三点一线要领,随后进入实弹射击环节,瞄准标靶、轻扣扳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体验射击和激烈角逐,最终决出名次,圆满完成实弹射击竞赛。民兵教练员讲解武器操作动作要领手枪射击现场步枪射击现场潘广军表示,“军事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活动,不仅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党管武装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还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受国防教育、提高军事素质、增强国防意识的重要形式。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极大提高军事素养,有效提升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人人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将部队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纪律性落实到履职工作中,发扬双拥共建光荣传统,创新工作思路,敢于担当作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助推双拥共建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新成绩、再上新台阶。其间,韦晖、廖琼英、覃若礼、姚良伟、黄朝健、何玲、廖梦哲、韦建铁、覃琴、卢秋艳、卢晓葵、周新汉、李永堂、韦木荷等区领导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国动委各成员单位人员参加活动。(杨波 黎煜坚)
河池宜州:宪法进军营,法治润军心
为增强部队官兵的法律意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12月9日,河池市宜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该区司法局联合走进武警某部,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宪法进军营”的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武警官兵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等宣传资料100多份。◆发放资料。活动中,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国家宪法日的由来和设立意义,以及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对宪法中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人服兵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引导官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学习。活动最后,工作人员还为武警官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场解答了五名士兵关于入伍后待遇落实、家庭纠纷、转业安置、退役创业就业、学历提升、技能培训、家属优待等方面的疑问。工作人员表示,如有其他问题,官兵们可以随时拨打留下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法律咨询。“这次活动不仅增强了武警官兵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也进一步拉近了军地、军民之间的距离。”宜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弘扬宪法精神,宪法进军营”活动是宜州区共同谱写法治拥军新篇章的重要一步,也是推动宜州区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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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3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2024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让退役军人在建设“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中发挥更大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一、加强金融扶持(一)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退役军人申请3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最高额度可申请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二)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用好“桂惠贷”政策,通过系列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持续扩大投放量和惠及面。探索开展退役军人主题银行服务,精准匹配金融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落实相关金融让利政策措施,让金融资源更好服务退役军人经营主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三)发挥资本市场平台优势。支持政府平台公司等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培育,在自治区层面开辟绿色通道为其上市或挂牌提供便利,按现有规定落实帮扶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开展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二、落实减负措施(四)做好税费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加强供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中,优先为退役军人入乡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三、完善创业环境(六)加大公共服务力度。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长。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通信管理局)(七)搭建创业创新平台。举办全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成果交流、招商推介等活动,相关部门对按规定备案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交流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展交活动设立军创企业、产品展示区。(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八)打造创业创新载体。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优先出租、优惠租金等待遇,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支持在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注册指导、创业辅导、融资对接、成果交易、知识产权及认证检测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及租金优惠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九)健全荣誉激励机制。注重选树培育和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纳入各类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时纳入考虑范畴。在团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四、注重服务引导(十)扶持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广西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广西军创”省级公共品牌,扩大广西军创企业社会影响力;构建广西军创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信用资本与品牌资本相互提升;加强军创企业标准化管理、品牌建设等培训,提升品牌运用能力。强化文旅、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品牌服务机构等的沟通协调,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环境优化等措施合力支持,鼓励军创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与创新驱动战略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桂字号”军创企业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十一)全方位推进创业统筹。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工信部门开展“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人社、科技、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对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企业符合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的按规定给予奖补;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宣传辅导等工作;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十二)高质量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参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培尽培。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支持优秀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研修学习班。(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商联)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发挥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予以关注支持,落实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等各项优惠优待政策,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质量。各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以及享受社会化培训、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及提供创业孵化等情况,纳入本部门业务系统进行统计,每半年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本部门工作数据,切实推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密,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注重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创业创新优惠优待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线上线下结合,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等内容。(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788号现公布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强2024年8月5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六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浓厚氛围。第八条 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识别,提升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第九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第十一条 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第十二条 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第十三条 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第十四条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第二十三条 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第二十五条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六)其他因战致残的。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及时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因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八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第四章 优 待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对象表彰、奖励办法,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协助申请、组织帮扶等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走访帮扶工作。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逐步加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及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第四十一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按照规定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四十三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子女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四十八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第五十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力度。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第五十四条 军人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第六十三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河退役军人发〔2024〕12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引导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实践,发现和培树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典型,市局制定了《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请各县(区)局对申报“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材料认真把关,将初审结果于8月31日前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箱hcty2295177@hechi.gov.cn,无企业报名也需反馈。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联系人:黄瑞德,联系电话:13768481616。河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更多企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能够常态化提供一定数量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由退役军人独立或股份制创办的企业。第三条 以带动效应、“吸纳数量、社会反响”为评判标准,从全市优秀企业中遴选确定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按规定申报后授予“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第二章 准入标准第四条 申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须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产权明晰,自主经营。有拥军情怀,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一)申报退役军人就业示范企业应具备:1、企业注册成立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技术创新、产值利税、爱国拥军、服务社会等有较大贡献,在全市乃至自治区产生积极社会影响;2、积极发挥吸纳就业作用,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见附加2)。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获得市级以上各种赛事评比优秀奖以上的企业优先考虑。(二)申报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应具备:1、企业法人一般应为退役军人,如法人不是退役军人的,合伙人里至少应有1名以上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在企业相对控股≥25%(如拥军优属群体多人占股,占股比例可合并计算);2、企业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3、积极参加全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获优秀奖以上的优先考虑。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公告、评审工作。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书。企业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产值利润、现有退役军人职工人数及岗位分布情况、计划每年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岗位设置及薪资情况、企业对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等。(二)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退役军人为股东的要出具股权占比证明(四)身份证复印件(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考评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为挂牌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对其专项招募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开展的退役军人专项招募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监督,协调当地税务部门为挂牌单位优先开展减税辅导和服务,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属地化原则,推动各地将挂牌单位开展的退役军人岗位培训纳入扶持政策范围。第九条 被授予“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的企业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军创企业良好形象;优先招募退役军人,所设创业项目优先扶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帮扶,重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好企业内部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条 河池市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挂牌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延期。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合格后顺延3年。第十一条 挂牌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摘牌,并在社会媒体上公告。(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长期不招募退役军人就业的;(三)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挂牌的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可参照制定本级管理办法。附件1河池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企业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地 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成立时间办公电话经营范围年营收入提供就业岗位 个,其中退役军人 人,困难人员 人。纳税额申报类型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成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否是退役军人企业简介附件2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 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do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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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军人优先”蔚然成风|双拥快评
评论员 张钰坤在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我们时常能看到“军人优先”的标识,这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这一特殊职业的尊崇与关爱。然而,仍有一些人对这一政策存在误解,认为在人人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军人优先”的做法似乎与平等原则有所冲突。“军人优先”,是对广大军人在烽火岁月中英勇无畏的深刻铭记。从抗日战争的烽火连天到抗美援朝的硝烟弥漫,无数军人以血肉之躯筑起了保卫国家的钢铁长城,用生命捍卫了民族的尊严与国家的和平。“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的壮志豪言至今仍回响在历史的长河中。抗美援朝战争中,290万志愿军战士奔赴异国他乡的战场。“青山处处埋忠骨,何须马革裹尸还。”为了抗击侵略者,超过19万志愿军战士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在枪林弹雨中的英勇身姿,早已被镌刻在历史的长卷之中,永远铭记在国人心中。“军人优先”,是对广大军人在抢险救灾时毅然逆行的深情歌颂。“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负重前行。”还记得是谁“优先”抢灾救险吗?是军人!98抗洪,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兵力达433万,百万子弟兵用身躯筑就人形堤坝,出动车辆23.68万台次,舟艇3.75万艘次,飞机和直升机1289架次,将百姓的生命从死神手里奋力拉回。面对滔天洪水,他们筑起坚固长堤;面对地动山摇,他们铺就生命通道;面对熊熊烈焰,他们毅然逆火而行……每一次逆行出征,他们都将“安全优先权”无私地留给人民,把“舍己为人优先权”默默留给了自己,用生命和汗水书写忠诚与担当。“军人优先”,是对广大军人舍小家为大家默默坚守的高度赞扬。和平时期他们扎根军营,无私奉献,无论是雪域边疆还是海岛边防,无论是高原戈壁还是大洋深处,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他们牺牲了与家人的团聚时光,错过了孩子的成长瞬间,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守护着祖国的每一寸土地和每一位人民。这种无私的奉献与伟大的牺牲精神,不仅彰显了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赤胆忠诚,更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骄傲与敬仰。军人是国防建设的承担者,更是国家安全的捍卫者。“军人优先”是法律赋予军人的正当权利。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军人优先”不是特权,而是一种尊重,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对军人职业的认可和尊崇。让“军人优先”蔚然成风,必将对形成全民重国防、全民爱军队的良好氛围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让我们铭记军人的伟大与崇高,让“军人优先”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念与行动,让这份敬意与关怀温暖每一位军人的心田。
习近平:扎实做好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宁夏考察时强调,宁夏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民族团结和共同富裕等工作,加快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宁夏篇章。6月19日,习近平结束在青海考察后,来到宁夏。当天下午,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梁言顺和自治区政府主席张雨浦陪同下,到银川市调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社区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大型社区。习近平首先来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走进便民服务厅、社区卫生站、爱心超市,听取社区工作介绍,详细了解社区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开展邻里活动和便民惠民服务等情况。随后,他来到社区活动室,饶有兴致地观看居民剪纸创作、舞蹈排练,同大家亲切交流,鼓励退休居民既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又要老有所为。习近平指出,社区党组织是党联系基层群众的神经末梢,要在社区中发挥领导作用。社区党组织建好建强了,社区工作就有了主心骨。要坚持党建引领,紧紧围绕解决居民的急难愁盼问题,把服务老百姓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习近平来到社区居民赵守成家中,同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拉家常,了解他们的就业、收入、医保报销、孩子上学等情况,为他们的幸福生活点赞,鼓励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赵守成告诉总书记,当地党委和政府十分关心社区建设,特别是在改造老旧小区、丰富居民文体生活等方面做了很多实事,各族群众在社区里和睦相处,生活过得很舒心。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各族群众、家家户户都是我的牵挂。希望你们把家庭建设搞得更好,让日子越过越红火。傍晚时分,社区广场十分热闹,居民们看见总书记来了,纷纷围拢过来,热烈鼓掌欢迎。习近平亲切地对大家说,时隔4年,我再次来宁夏看望各族干部群众,见到大家非常高兴!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各族人民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一起,把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凝聚到一起,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共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盛举。20日上午,习近平听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对宁夏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习近平指出,宁夏地理环境和资源禀赋独特,要走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路子,构建体现宁夏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宁夏的现代煤化工和新型材料产业,风电、光伏、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葡萄酒、枸杞等特色产业,要精耕细作、持续发展。加强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全域旅游。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宁夏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各有特点,要把准各地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环境容量、开放开发潜力,加强统筹规划和产业合作,推动形成山川共济、城乡融合、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习近平强调,宁夏要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与阿拉伯国家经贸合作,提高内陆开放水平。保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的生态环境,是宁夏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和盐碱地综合治理,让“塞上江南”越来越秀美。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事业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要把就业摆在突出位置,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加强老旧小区改造。顺应人口流动趋势,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移风易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化定点帮扶、社会帮扶,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抓好安全生产,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着力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拓宽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实践路径。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加强对宗教界思想政治引领。习近平指出,要把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优良党风凝聚人心、引领社会风气。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理响中国】人民至上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红线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永不脱离群众,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收录在《求是》杂志新近刊发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中的动情话语,生动展现了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深厚情怀和使命担当。“人民”二字,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位置最高、分量最重。在黄河之畔,在长江之滨,在黄土高原,在秦岭深处,在烟雨江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同乡亲们聊家常、算收支账,摸摸炕被看群众住得暖和不暖和,揭开锅盖看群众吃得好不好,拧开水龙头看水质怎么样,关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不丰富,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看得细、问得实。看到四川凉山州“悬崖村”的村民和孩子们常年爬藤条出行的报道,总书记感到揪心;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疫情,总书记大年三十夜不能寐,牵挂着群众安危;得知群众收入增加了、生活变好了,总书记由衷感到高兴。忧以民忧,乐以民乐,“以百姓心为心”,“我是人民的勤务员”,体现的正是总书记心系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的赤子之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从“一个都不能少”的全面小康,到“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共同富裕;从“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的全面深化改革,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抗击疫情斗争;从“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的反腐败斗争,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一以贯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的实际行动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超八成,2023年达到3.92万元,形成世界最大规模中等收入群体;群众安全感由2012年的87.55%上升至2023年的98.2%,成为公认的“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10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13亿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60.2%,各级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共享水平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全方位跃升。在团结带领人民取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人民至上创造性提出一系列重要论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使我们党对人民至上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守好人民江山提供了根本遵循。——丰富发展了人民立场的内涵。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始终牢记和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强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总书记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并将其明确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些重要论断和实践,深刻回答了在新时代如何牢记和践行中国共产党宗旨使命的重大问题。——丰富发展了造福人民的内涵。造福人民是我们党的永恒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强调“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新发展理念,引领人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过上全面小康的幸福生活;创造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出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这些重要论断和举措,深刻回答了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丰富发展了依靠人民的内涵。依靠人民是我们党的智慧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中国式现代化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强调“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创造性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大论断,充分调动人民投身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总书记深刻把握历史活动的规律,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要求把人民作为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这些重要论断和要求,深刻回答了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如何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创造历史的重大问题。——丰富发展了群众路线的内涵。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强调“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是观察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部署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不懈反“四风”,针对群众最痛恨的腐败现象,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惩治腐败。总书记反复强调大兴调查研究,要求“走进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准确了解群众的所忧所盼”,提出“只要走到人民群众中去,很多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能豁然开朗、找到答案”。这些重要论断和要求,深刻回答了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如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大问题。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人民至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点、价值支点、实践原点,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治国理政的出发点、落脚点。前进征程上,必须把握好、运用好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裴金佳:以高质量机关党建工作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旗帜》杂志2024年第2期发表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书记、部长裴金佳署名文章《以高质量机关党建工作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请看全文——以高质量机关党建工作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好“三个表率”的内在需要。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座谈交流会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推动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为新时代新征程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着力加强政治引领,持续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深刻认识退役军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肩负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政治使命,必须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带头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完善“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编印《习近平关于退役军人工作论述摘编》,以上率下带动全系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第一政治要件”制度。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常态化落实机制,修订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第一政治要件”,逐一建立台账,全程督查督办,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退役军人工作中深刻、全面、彻底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利用系统丰厚的红色资源,加强对党忠诚教育,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退役军人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组织举办退役军人工作专题研讨班,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行专题学习研讨。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力度,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三会一课”、党员干部日常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贯通八小时内外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2023年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现场述职评议暨2024年机关党建工作部署会议。着力深化理论武装,做到学深悟透笃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分析解决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学而信、学而行,以学促干、以干增学,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理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过硬本领。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制定26条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具体措施,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力深化、内化、转化,不断引导党员干部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新进步新收获,进一步深化对“两个确立”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更加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深化以上率下、上下联动的全员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做好领学导读,第一时间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和精神内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化理解,聚焦学用结合着力破解难题,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带动党员干部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各级党组织统筹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以学习研讨、心得交流等为抓手,推动“第一议题”制度向党支部延伸,推动理论武装高质量开展。举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员轮训班,带动机关和系统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综合运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加强军地联学联建,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深化理论学习,推动理论学习常态化、长效化。注重加强年轻干部教育引领。立足退役军人事务部年轻干部较多的实际,把对年轻干部教育引领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支部重要作用,深入实施青年理论学习提升工程,发挥青年读书会、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作用,召开青年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交流会,组织青年代表参加“学思想 强党性 共奋斗”知识挑战赛并获得团体金奖,学习成效明显。着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鲜明导向,大抓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建强“四强”党支部,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在严肃党内生活、规范党组织换届、加强党务干部培训等方面下功夫、见实效。扎实推进强基固本行动。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持续建强党支部班子,及时完成任期届满党支部换届选举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增补改选工作,推进新成立事业单位党委组建,加强对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深化“四强”党支部创建。加强“四强”党支部动态管理,以评促创、以创促建,实现创建参与全覆盖。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创新经验,充分发挥联系军地双方的工作优势,积极开展“四强”党支部与其他党支部、军队党支部联学联建活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提高“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质量,制定印发《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确保党建活动经费保障充足、使用规范。坚持以党建带群建。加强对党群工作的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积极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机关党建与群团组织互联互动,进一步选树典型、表彰先进、传递温暖,切实把好事办好,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友爱的机关氛围。着力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在融合发展中相互促进坚持党建业务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目标同向、部署同步、工作同力,以高质量业务工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以高质量党建工作促进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一体部署推进。将机关党建重点任务纳入工作要点,一体谋划部署、常态督导落实,严格执行各司(局)在每次部务会上、各直属单位每季度进行党建与业务“双报告”制度,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围绕中心抓党建。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聚焦政策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备战打仗等中心任务,找准抓实机关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党建和业务同频共振。坚持在“老兵永远跟党走”系列活动、“最美退役军人”评选宣传、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全国英烈讲解员大赛、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归国安葬、退役军人援疆援藏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抓好党建促业务。结合主题教育,开展“走边防、进军营”军地联学联建联促系列活动,在深化理论武装的同时有效推动“两参”人员身份认定核查、“三年移交”、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等取得新进展。强化党建引领,引导各级党组织持续加强思想、作风、制度建设,教育党员干部在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时冲锋在前、岗位建功,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效能。裴金佳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调研站点运行情况。着力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把管党治党责任一贯到底深刻认识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是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不是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一般工作责任,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部党组严格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各级党组织书记切实扛起党建责任,及时发现本单位党建工作薄弱环节,一体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落实机关党建专门责任。机关党委认真履行机关党建专门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分析研判和全年党建工作的统筹谋划,做好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深入推动机关党的各项建设。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党组织书记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防止问题“年年述、年年改、年年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动党建工作取得新进步。持续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向纵深发展。结合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坚持“四下基层”,走好群众路线,持续落实常态化联系基层、联系退役军人制度,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月”活动,持续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党员干部,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算好明白账、把好廉洁关、当好干净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盯“关键岗位”“关键少数”,认真落实机关纪委与驻部纪检监察组联合监督执纪工作机制,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打造过硬党务干部队伍。按照高素质专业化标准来建设党务干部队伍,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研讨班,引导专兼职党务干部加强党建知识学习,自觉重温党章,模范遵守党章,不断夯实党务工作基础,提高党务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