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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海洋局:
2023年12月2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整改办)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研究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的销号备案事宜,报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厅发〔2021〕64号)问题8、11、12、15、18、25、26、30、35等9个问题通过销号备案(详见附件1)。
请各整改责任单位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桂环督办函〔2022〕3号)和《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要求,对以上9个问题开展公示,填写公示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盖章版报送自治区整改办邮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治区整改办将按程序出具备案登记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组织开展核实,并视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其他整改验收销号台账,若有补充完善的,请将相关材料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自治区整改办备案存档。
对通过验收销号备案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应建立并实施长效监督机制,自治区牵头单位或督查单位应加强督查、检查,防止整改问题反弹。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邱权发
电 话:0771—2615389
邮 箱:dcb@sthjt.gxzf.gov.cn
附件:1.公示问题清单
2.公示情况表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不公开)
附件1
公示问题清单
问题8:红树林破坏案件多问题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
问题11:来宾武宣县露天矿山破坏林地问题
责任单位:来宾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问题12:贺州市平桂区大理石无序开采问题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问题15:贺州市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严重缺位问题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问题18:柳州市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漏问题
责任单位:柳州市党委、政府
问题25:梧州市稀土开采污染水源问题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问题26:一些地方和部门群众意识淡漠,对群众举报长期重视不够问题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问题30:一些地方挪用、乱用中央支持资金问题
责任单位:南宁、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问题35: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破坏性开采违规建设问题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2
公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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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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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公示内容 |
公示时间 |
公示情况 |
整改情况 |
注:1.公示内容一栏请填写本次公示涉及的整改任务问题编号和措施编号,并附上网页链接或截图等佐证材料。2.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请在整改情况一栏填写相应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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